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7958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五八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乙○○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㈠被付懲戒人乙○○、甲○○分別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運輸處副站長 及駕駛員,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一時許,在該公司台北市中崙站 調度室內,由於乙○○酒後與甲○○發生口角,進而均基於傷害之故意互毆,致 二人身體多處受傷,案經雙方先後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乙○○為該院 傷害人之身體,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而甲○○則 以傷害人之身體,累犯,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乙○○不服上開判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處以罰金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 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㈡被付懲戒人甲○○另於民國八十年十月至八十一年十二月間,連續多次吸食安非 他命,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經台灣汽 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專案考成免職中,尚未確定。 ㈢被付懲戒人等右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違法情事,依同法第十九條規 定,移請審議,並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三件、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一件等各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申辯書略稱: ㈠被付懲戒人乙○○部分: 被付懲戒人服務公職十餘年,從未逾越法紀。本案刑事有罪判決雖已確定,實 係「枉判」;只因案發當晚,被付懲戒人參加晚宴,略飲數杯酒,致被下屬甲○ ○趁機毆打重傷住院,其實並無毆打對方行為,既已被誤判,請求明察,勿再予 以處分等語,並提出自訴狀、調查筆錄等影本及診斷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㈡被付懲戒人甲○○部分: ⒈乙○○身為副站長,被付懲戒人係駕駛員,竟酒後失態辱及部屬即被付懲戒人 ,因而發生傷害案件,請明察。 ⒉被付懲戒人前犯吸食安非他命所判罪刑,已於八十二年四月八日執行完畢, 後已戒除吸食,盡忠職守,請明鑒。 ⒊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片面終止對被付懲戒人之僱用關係,不合情、理、 法;又予以免職,應予復職,以免家計頓陷困境。 理 由 被付懲戒人乙○○、甲○○分別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運輸處副站長及 駕駛員,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一時許,在該公司台北市中崙站調度 室內,由於乙○○酒後與甲○○發生口角,進而均基於傷害之故意互毆,致乙○○ 鼻骨骨折、鼻部受傷、流鼻血、右胸挫傷、右前臂裂傷、後頭部挫傷;甲○○則下 唇、胸部、左臂、右臂及右手指等處受傷,案經雙方先後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 傷害之自訴,甲○○為該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累犯,判 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判決確定;乙○○則依同法條傷害 人之身體,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乙○○不服,上訴台 灣高等法院改處罰金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判決確定,有前述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影本二件、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影本一件在卷足稽,被 付懲戒人甲○○不否認有毆打情事,而乙○○雖否認毆打對方情事,並提出自訴狀 、調查筆錄及診斷書各影本一件為證,然經核均不足以對被付懲戒人有利之認定, 自不足採,渠等違反刑法之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被付懲戒人甲○○另於民國八十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止,在台北市及 基隆市各地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各事實,非但已據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 件偵審中供承不諱,並有當場查獲之安非他命、錫箔紙扣案可稽,且經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判處連續非法吸用化 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已 執行完畢,有刑事判決影本足稽,其有違反刑事法之事證亦極明確,應併依法酌情 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 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六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