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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7971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七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稱: 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投資於家族企業竝慶有限公司壹百萬元 (佔該公司資本總額五百萬元之百分之二十),刻正辦理變更公司名稱並撤銷高員持 股中。 高員右開行為,經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附送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竝慶有限公司股東名 冊、公司章程(均影本附卷)。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稱: 竝慶(機械)有限公司係被付懲戒人胞兄高進發所設立之公司為符合公司法第九 十八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人數之限制,因而掛名 為股東,殊不知因此在形式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惟事實上,被付懲戒人除排名為家族企業公司(大哥高進發、二哥高進春、被付懲 戒人甲○○、大嫂吳桂香、侄兒高郁翔、高郁凱、姪女高培禎等)之股東外,並未參 與執行業務,故縱認被付懲戒人因一時不知法律而有違反情事,謹請斟酌議意,從寬 量處,以啟自新。 按「公務人員參與經營商業,在所投資之公司已辦妥公司登記,惟未申領營業執照 及發票對外營業前即自動撤銷公司股東職務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得認為未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此有台灣省政府函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 十五年二月二日,八十五局考字第○三七五二號書函可稽,本件竝慶(機械)有限公 司未向台南縣政府請領營業執照,亦未向台南稅捐稽徵處請領統一發票,因為該公 司登記原本應該是竝慶機械有限公司,但因為代申請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錯誤登記為 竝慶有限公司,所以該公司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以前皆尚在變更公司名稱及股東名 冊中,故可證明尚未向外營業之事實,如蒙鈞會向台南縣政府及台南稅捐稽徵處函查 ,便可以證明,故得於上函見解,被付懲戒人是否尚未構成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 。」 且被付懲戒人經告知後,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七日「竝慶有限公司」核准設立登記 日起,至八十五年元月十三日即送請變更「竝慶機械有限公司」及股東名冊於八十五 年元月十七日核准變更止,業經退出撤股已非竝慶(機械)有限公司之股東,此有該 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之名冊可稽,故經此教訓,已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爾後當更為 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公務。 附件:㈠變更前、變更後之公司登記執照及股東名冊。 ㈡人事行政局公告(均影本附卷)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東縣警察局警員,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投資於其胞兄 家族企業「竝慶有限公司」新台幣壹百萬元為股東,佔該公司資本總額五百萬元之百 分之二十,由出資較多之另一股東即被付懲戒人之胞兄高進發為董事,對外代表公司 ,且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經濟部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移送機關認甲○○ 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移送審議。被付懲戒人甲○○對上開事實 亦於是認,並有「竝慶有限公司」章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八四建三庚字第四八 四六七二號)、該公司董事、股東名單、經濟部公司執照(檔案編號:000000 00)等影本附卷可證。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僅為該家族公司之掛名股東,並未執行 業務,又迄未向台南縣政府、稅捐處申領營業執照及統一發票,另於八十五年元月十 七日完成公司名稱及股東名單變更登記為「竝慶機械有限公司」,因被付懲戒人已及 時撤股(不作股東),所以變更新登記之「竝慶機械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內已 無被付懲戒人之名,經此教訓,日後當不再犯云云。所辯固屬真實,但其公司變更登 記及撤股係在「竝慶有限公司」已經成立登記之後,則事後勿論其是否為營業登記或 已否領取發票對外營業,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但書投資股本不得超過公司 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之禁止規定,自應受懲戒。核被付懲戒人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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