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七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稱:
被付懲戒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六時五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
營業大客車,沿台北市○○○路該公司台北西站轉彎道右轉準備進入站內時,應注意
並能注意該車道經常有行人違規穿越,應特別留意車前狀況,
詎竟疏未注意,致撞及
違規穿越車道之行人林棟樑,致林某頭部遭該大客車左後輪輾壓破裂而當場死亡。案
經法院判決以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八月,緩
刑三年確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附起訴書、判決及確定函(均影本附卷)。
理 由
本會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檢附移送書
繕本,以八十五台會義議字第一四三三號通
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書;其已於同月十一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茲已逾期,並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運輸處駕駛員(技術士),為從
事汽車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六時五分許,駕駛車號000
000號營業大客車,沿台北市○○區○○○路該公司台北西站轉彎道右轉準備進入
站內時,應注意並能注意該車道經常有行人違規穿過,則於該處應特別留意以避免擦
撞行人,詎竟疏未注意,致擦撞違規穿越車道之行人林棟樑倒地後,頭部遭該大客車
左後車輪輾壓而破裂,林棟樑當場死亡,甲○○於肇事後,向前往處理車禍之警員自
首,由警局移送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
二項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被
判「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上揭事實,有台北地院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五二號刑事
判決、台灣高院八十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七九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函(均影本)
附
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意旨。事證至為
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