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八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要旨
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酒後駕車號0
0-0000號自小客車,在高速公路南下二五八公里處之嘉義戰備道上逆向行駛,
經公路警察攔停並依法告發時,葉員竟憤將新台幣一千元紙鈔一張撕成八片,案經法
院以故意損毀幣券,致不
堪行使,處罰金新台幣二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九百
元折算一日確定,並已完納罰金。
葉員右開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
職於八十一年十一月由雲林縣警察局調升至嘉義市警察局,已滿三年五個月,
期間因
感人地不宜,早晚驅車往返斗六至嘉義,身體漸感疲憊,且雙親均年邁體弱多病,兄
弟又遠在高雄,為善盡照顧責任,企盼請調原單位未獲允,致公私均感不便。八十四
年間又逢妻子遭人倒會數十萬元,加上八十三年房貸二百五十萬元,每月利息二萬多
元,職的薪水支付已過半,且育一子二女尚在求學中,內心漸感壓力很重,心時常不
能平靜,偶而借酒澆愁,致肝功能受損不自制而違法。
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因友人遠從高雄來訪,請吃便飯時互訴心曲,喝了較多
酒,心裡越覺得渾身不太對勁,想想人活著為了甚麼?本能欲開車逛一逛,卻不知酒
精作祟而逆向行駛高速公路,在意識模糊中竟將一千元大鈔撕毀,此舉在潛意識行為
中所做的,致
翌日酒醒才知闖禍誤事,酒害人不淺啊!
事後已坦承
犯行,並已悔悟行為不當,且已執行罰金完竣,懇請貴會審酌情狀,從輕
懲戒處分。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市警察局管制員,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三十分
許,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高速公路國道南下二五八公里處
之嘉義戰備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駛於戰備道,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隊斗南分隊派警
於南下二五五公里處攔停,並將甲○○人車帶回斗南隊依法告發時,甲○○竟憤而拿
出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紙鈔一張(號碼AT六○○二七四BY),並基於毀損幣券
之故意,當場將該一千元紙鈔撕成八片,毀損國幣,致不堪行使。案經嘉義市警察局
函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同院斗六簡易庭因依妨害國
幣懲治條例第五、六條等規定論處被付懲戒人甲○○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罪,
罰金新台幣二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並將扣案損毀之新台幣
一千元紙鈔沒收確定,有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及其簡易判決、確定函、繳納罰金收據
等件影本附卷
可證,違法事證已臻明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雖以受工作及金錢壓
力,借酒澆愁,酒後始知闖禍誤事云云申辯,亦無解其違反刑法責任,應依法酌情議
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