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九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福建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福建省政府移送書稱:
查金城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九時二十分
許,在金門縣○○鎮○○路○○○巷○○號王金龍住處,觀看他人賭博財物,遇金門
縣警察局實施臨檢,為掩飾身分,
乃冒用「劉忠民」之名應訊,案經金門縣警察局報
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金門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在卷。
王員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爰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公務
員懲戒法第二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各一份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晚九時許,申辯人去會友人張耀中,坐在一旁觀看他人玩
衛生麻將,
旋有警員進來查問姓名,申辯人因妻孫玉妹罹患精神病,顧慮不能使伊再
受刺激,乃以土名:ㄌㄠㄉㄧㄥㄇㄧ回答,
嗣帶到警察局亦同樣以該土名應訊。不意
竟被移送法辦,玩麻將者因非在公共場所,均獲不起訴處分,申辯人則被起訴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聲請詢問證人王金龍、張耀中。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金門縣立金城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
月十二日晚九時二十分許,在金門縣○○鎮○○路○○○巷○○號王金龍住處,觀看
他人賭博財物,遇金門縣警察局實施臨檢,為掩飾身分,乃冒用「劉忠民」之名應訊
,並在現場紀錄之關係人下,及嗣於同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在金門縣警察局刑警隊
之偵訊筆錄受訊問人下,先後偽造「劉忠民」之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司法警察機關偵
查犯罪之正確性及劉忠民。此等事實,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審理明確,依刑法第二
百十七條論處被付懲戒人連續偽造署押罪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
日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號刑事判決、及同院檢察署之判決確定證明
函影本附卷
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所是認;違法事證,已臻明確,自無再詢問證
人王金龍、張耀中之必要。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