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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8013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高雄市政府移送書略以:本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警員甲○○於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十二時 廿六分許,無照駕駛小自客車載同分局警員四人,由楠梓區返回分局途中,行經中山 高速公路南下路段三七○公里四五○公尺處,疏於注意,在變換車道時車輛失控,擦 撞中央護欄,並遭後方貨櫃車追撞,造成車內二人死亡,三人受傷(含陳員本人), 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上 訴,同時宣告緩刑四年確定。核陳員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情事,爰依同法第 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申辯人駕車載送同事參加鎮暴訓練,因一時疏失發生車禍,致同事二死二傷,愧悔不 已,請從輕處分,使申辯人能繼續服務警政工作。 理 由 被付懲戒人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警員,於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十二時廿六分許 ,無照駕駛小客車載同分局警員林正文、張文龍、邱奕合、歐保國由楠梓區返回分局 途中,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南下路段三七○公里四五○公尺處,因天雨路滑,疏於注意 ,變換車道時車輛失控,擦撞中央護欄,並遭後方貨櫃車追撞,致小自客車翻覆路傍 ,林正文、張文龍傷重送醫不治死亡,邱奕合、歐保國亦多處受傷但未提出告訴,上 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甲○○在申辯書中供認不諱,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論以過 失致人於死罪,科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被付懲戒人 之上訴併予宣告緩刑四年確定,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二○號刑 事判決書影本、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六○號判決書判決 確定證明函影本各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核其行為係違反刑 法之規定,應予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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