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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8018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書以: 右付懲戒人甲○○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十九時四十分許,駕WK─四二七一號自 小客車沿屏東縣○○鎮○○路,往崁頂方向行駛,途經該路四三之四六號前,因疏未 注意撞及騎腳踏車欲橫越該路之康蘇玷,致康民受有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不治死 亡,案經檢察官偵結以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 刑二年確定。 右付懲戒人所犯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 定,移請審議。 理 由 本會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檢附移送書繕本,以八十五台會義議字第一九九二號 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十五日內提出申辯書;其已於同月二十二日收受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並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隊員,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十 九時四十分許,駕WK─四二七一號自小客車沿屏東縣○○鎮○○路,往崁頂方向行 駛,途經該路四三之四六號前,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及騎腳踏車欲橫越該路之 康蘇玷,致康蘇玷頭部受傷顱內出血,經送醫不治死亡之事實,已經檢察官偵結以過 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有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七三九六號起訴書、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九五號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 定函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對此亦無申辯,違法事證殊為明確,應依法酌 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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