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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8048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四八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均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 務」,被付懲戒人乙○○係本省公路局司機,復於七十三年二月一日至台灣新生報社 經理部發行組發報房擔任臨時發報工友,已於八十四年五月一日向台灣新生報社辭去 兼職;另被付懲戒人甲○○亦為本省公路局司機(七十五年二月一日至七十九年十二 月十四日係任職本府交通處工友擔任該處處長台北座車駕駛),復於七十九年一月三 十一日至台灣新生報社經理部發行組發報房擔任臨時發報工友,至八十四年十月一日 始向台灣新生報社辭去兼職;本案查、林二員既為公路局司機,並擔任台灣新生報社 臨時發報工友,有違上開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至渠等八十二年以前所重 領之年終獎金,業另案追回繳庫中。 查員等二人右開兼職行為,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略稱: 被付懲戒人自七十三年二月一日進報社至去年(八十四年)四月因得重大疾病(鼻咽 癌)所以離職,雖然白天職務是駕駛,但薪資微薄以至利用半夜大家都在睡眠,吾等 卻要憑勞力做事賺這辛苦薪資貼補家用(試問有幾人能如此勤快),且沒妨礙到白天 職務,況且當初進報社,每年均詳填一份人事資料(包括白天任職單位),為何上級 還要雇用,是否知法犯法在先,如今事隔十來年,卻要受此懲戒,心有不平。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被付懲戒人原住於南投國姓鄉與父母同堂,在交通處以工友身分當司機,因處長台北 座車無當人員可開。因為要離鄉背井,一切的生活習慣都得改變,且台北房租又貴 ,所以當時沒人願意,在此情形下,當時處長林即說:「要不然找機會兼差,貼補房 租如何﹖」。因兼差的工作必須以不影響白天為原則,且考慮白天處長開會時,被付 懲戒人即可在車上休息順便看車子。於是便以夜間之工作為尋找對象,即在處長幫 忙下,進入新生報擔任臨時工友,當時新生報僅要求繳交履歷表,而被付懲戒人亦在 表上之經歷欄中詳實填寫在省府交通處之職務。毫無隱瞞及欺騙,且經新生報之政風 、人事、主計各單位之審核,皆毫無異議,且當時被付懲戒人只是司機身分,完全不 了解有關公務人員人事法規之相關規定,再加上新生報亦無任何阻攔即通知開始上班 ,在任職新生報期間,新生報每年都有做人事資料調查,孰知在八十四年間新生報即 以公務人員不得兼差為由,要求辭職,且要追回年終獎金,在被付懲戒人不服之了解 下才知道是有人檢舉,但奇怪的是,其總共檢舉七人,新生報卻只承辦五人,而另二 人卻是沒事,而二人之一還是編制內之正式員工,被付懲戒人當不服。 據被付懲戒人了解,由於新生報為夜間工作,故在此兼差之公務人員不在少數,但為 何其他兼職之公務人員卻有些人相安無事且升為新生報之正式員工,而有些則是被新 生報以金錢資遣,對被付懲戒人而言實在太不公平。整個事件從始至今,被付懲戒人 只處在任憑宰割的份,左一張公文,右一份通知,真不知找何單位能幫被付懲戒人處 理的公平一點。沒想到有機會可寫這份申辯書,詳述原因。 理 由 被付懲戒人乙○○、甲○○均係台灣省公路局司機,查員自七十三年二月一日起,林 員自七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復至台灣新生報經理部發行組發報房擔任臨時發報工 友,因有人檢舉,查員始於八十四年五月一日,林員則於八十四年十月一日,辭去 兼職。凡此事實,有台灣新生報社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八十五生人字第八五○六五 六號致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函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乙○○、甲○○於本會之 申辯書,亦不否認有兼職之情事,事實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等所為,係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四條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爰參 酌其申辯意旨,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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