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8065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六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北市政府移送書略稱: ㈠張員為莫凡尼企業有限公司股東,該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張員投資額 為八十五萬元已超過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等規定。雖張員知情後,已將全數股份除名,並辦妥股東變更登記,但依銓敘部 ⒑⒊八四台中法四字第一一八八六一號函意旨,仍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請貴 會審議。 提出下列證據: 張員報告書、莫凡尼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原董事及股東名單、變更後董事 及股東名單、公司負責人陳效光說明書、衛生局⒍⒖北市衛人字第三五七○四號 函等影本各乙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申辯人投資莫凡尼企業有限公司為股東,事前並不知情;是申辯人之小叔陳效 光,未經申辯人同意,而自行取用申辯人之身分證列名股東。申辯人於案發後方始得 知,陳效光原為商人,不知公務員不可參與投資情事,於案發後已立即將申辯人之股 份及股東為變更登記取消,請從輕議處。 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後之董事與股東名單及陳效光之說明書等影本為 證。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立仁愛醫院護理師,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投資新台 幣(下同)八十五萬元於莫凡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莫凡公司),其所有股份總額, 已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五百萬元百分之十。至八十四年七月間始變更該公司登記, 將其股東身分及投資刪除。此等事實,有莫凡公司變更登記前及其後之董事、股東名 單二份、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之影本附卷足憑,且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所是認;違法事 證,已臻明確。雖以前開申辯,謂伊事前並不知情,係小叔陳效光自取其身分證所 為云云;惟查上開原董事、股東名單之上,另尚蓋有「甲○○」之印文,被付懲戒人 並未言及係他人所取蓋,足徵所辯乃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所提其報告與陳效光附和 其說之說明書,亦非可引為其免責之論據。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違法之咎,委無可辭。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