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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8171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七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意旨: ㈠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隊員,為張潔秋之子,因房 屋過戶問題與張潔秋發生爭執,竟自八十四年七月中旬起至同年十月十六日止, 連續在基隆市○○街○號十樓等處,多次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向其父恐嚇稱 :「若不將其女兒所有之房屋過戶給伊,伊將打死渠」及「若不給錢將打死渠」 等語,使張潔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張潔秋,並連續毆打張潔秋成傷;案經張 潔秋告訴,檢察官以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並經法院以妨害自由罪判處拘役五十日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二審法院判處拘役 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不得上訴確定。 ㈡被付懲戒人所犯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 定,移請審議。 ㈢證據(在卷): 證一: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影本。 證二: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影本。 證三: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影本。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㈠本件係保一總隊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送來舍間。 ㈡請參考呈銓敘部及監察院來函惠辦。 ㈢呈監察院者,均有法院之起訴或不起訴及判決書與陽明醫院及長庚醫院診斷書在 案。 ㈣證據(在卷): ⒈呈銓敘部函影本(年8月日、年9月3日)。 ⒉監察院來函影本(監察院年9月日院台壹丁字第一○九九一號函)。 ⒊長庚醫院診斷書影本(年6月日)。 ⒋張潔秋切結書影本。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隊員,竟於民國八十四年七 月中旬起至同年十月十六日止,在基隆市○○街○號十樓等處,連續多次以加害生命 、身體之事,向其父恐嚇,使其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父,並連續毆打其父成傷 ,案經其父告訴後又撤回,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其觸犯妨害自由罪,判處拘役四十日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而確定,此有該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五七號 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提出其有憂鬱症,疑似精神分裂病之診斷證明 書及非關本案而為其所涉其他案件之所謂呈銓敘部函、監察院復函、其父之切結書等 影本,顯均不足為其解免上開刑責之依據,核其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據 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予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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