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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8174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七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要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縣復興國民小學教師,投資特種行業及開設補習班。其具 體違法事實如后: ㈠王員於台北市○○路○○○號投資經營上果嶺名商俱樂部,該俱樂部為小姐坐檯陪 酒KTV特種行業。 ㈡王員違反規定擔任民意新聞通訊社編輯部記者。 ㈢王員於其住宅以其弟名義開設私立鐸昇珠、心算補習班。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 為就被移送懲戒一事,依法申辯如后: 申辯人未投資經營上果嶺名商俱樂部: ⒈移送意旨指控申辯人於台北市○○路○○○號投資經營上果嶺名商俱樂部(下稱上 果嶺俱樂部),而該俱樂部為小姐坐檯陪酒KTV特種行業顯係未認清事實不知申 辯人係遭人誣陷之故。 ⒉上果嶺俱樂部係張書鑫邀申辯人之弟王清順參與投資,王清順於某次股東協商會 議時,因無暇出席,委託申辯人前往參加瞭解,俾其決定是否參與投資,而申辯人 代王清順前去參與股東協商會議時並不知該俱樂部是要經營小姐坐檯陪酒之特種行業 ,王清順亦不知,因張書鑫僅說是要投資經營舊金山西餐廳而已。所以申辯人僅代王 清順出席股東協商會議一次而已,其後申辯人則未再參與上果嶺俱樂部投資之事,完 全由王清順自己去參與股東協商會議暨決定投資額,此有最後定案之上果嶺名商俱樂 部組織規程(見證一)暨王清順名片(見證二)可證。 ⒊上果嶺俱樂部經營未幾,因張書鑫主導經營之方式及帳目不清與其他股東發生內鬨 ,張書鑫被其他股東要求退股及釐清帳目(見證三),因而張書鑫乃思對其他股東報 復,因張書鑫找不到王清順之把柄,其竟想起申辯人曾代王清順參與股東協商會議 一次,竟捏造事實將申辯人代王清順出席股東協商會議時所商擬之上果嶺名商俱樂部 組織規程變造王清順名義為申辯人名義再影印傳真檢舉誣陷申辯人。 ⒋查申辯人從未投資經營上果嶺名商俱樂部,更不知該俱樂部為小姐坐檯陪酒KTV 特種行業,僅因受王清順委託代為出席股東協商會議一次,即遭池漁之殃而遭人誣陷 檢舉,至盼鈞會明察秋毫,還申辯人之清白。 申辯人擔任民意新聞通訊社編輯部記者係兼任且為義務職: 申辯人是在民意通訊社社長王添發的力邀下,答應利用寒暑假或假日有空協助文教編 輯採訪,完全是一種義務職,兼任之義工。 有關記者證等證明文件亦均是王添發社長幫申辯人代為辦理申請,因申辯人係兼任不 支薪,且採訪又是利用寒暑假或假日,不影響申辯人教學工作之進行,故申辯人根本 不知此係違法行為,惟申辯人接獲台北縣政府通知後,即已停止採訪工作。 申辯人未於住宅以弟名義開設私立鐸昇珠、心算補習班: 移送書指申辯人在住宅以弟名義開設私立鐸昇珠、心算補習班更顯是誤解,蓋坐落台 北縣中和市○○路二七九之一號五樓雖是申辯人所購,惟申辯人之弟王清順因精於珠 、心算,因而其於七十六年欲成立珠、心算補習班時,因找不到當之地點,乃向申 辯人商借申辯人所有前開房屋做為其珠、心算補習班之地點,以免其向他人承租房屋 有隨時被迫搬遷致影響其珠、心算補習班業務之苦,申辯人基於手足之情為協助其創 業,乃同意將前開房屋借其使用成立珠、心算補習班,惟申辯人僅將房屋出借而已, 並未經營補習班,更不過問該補習班之事,何來違法之行為﹖若申辯人僅將房屋出借 給弟弟經營補習班協助其創業,即可被誣陷以弟名義在住宅開設補習班,那麼法律即 可不用講求證據而置倫理親情於不顧矣!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縣中和市復興國民小學教師,自七十八、九年起即領有民意 新聞通訊社記者證違規擔任該社記者,並從事採訪工作,八十四年十月為人檢舉經 縣府指派政風室之陳順煌、陳宗強前往調查時坦承其事,並有其提出之記者證、七十 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史瓦濟蘭王國國王離華採訪證、七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歡送 幾內亞比索共和國國務委員會主席採訪證、薩爾瓦多共和國總統離華記者會採訪證照 片等件影本在卷可按,復經陳順煌、陳宗強指證屬實。被付懲戒人於縣府調查時被詢 及何以其名片有鐸聲兒童才藝中心創辦人、鐸昇玻璃工廠北區業務代表、三豐文化出 版社企劃部顧問、民意新聞通訊社編輯部記者、國際心算計數聯盟總務理事諸多頭銜 時,則稱:「玻璃工廠為家族企業;鐸聲兒童才藝中心是我弟開設的,我只是幫忙性 質,該中心所有權為我;記者頭銜乃是我有記者證;另心算計數聯盟是我有過帶隊參 加國際競賽而來的。三豐出版社:::是義務性掛上顧問頭銜。:::有記者證,特 殊情形才有撰寫文字稿:::」至於被詢是否經營有小姐坐檯陪酒KTV上果嶺名商 俱樂部,則稱係友人鍾富春在八十四年七月間找我投資「舊金山西餐廳」,投資五十 萬元,我開支票給鍾先生,後來他們要改變經營為KTV,我覺得不妥,就要退出, 他們不同意,我就請我弟弟王清順和他們合作經營等語。申辯書中則稱上果嶺俱樂部 係其弟王清順因於某次股東協商會議時,無暇出席,乃委託其前往參加瞭解:::, 申辯人僅代王清順出席股東協商會一次而已:::。在本會調查中並供認鐸昇珠、心 算短期補習班是我弟弟退伍後借用我的房子開的,因在其學區內,大都為復興國小學 生:::。而陳順煌亦稱:因為接受檢舉傳真過來的上果嶺名商俱樂部組織規程附表 四中列有「公主」,可見有小姐坐檯;另教育局人員去補習班現場調查,學生表示幕 後老闆是甲○○:::。復有其提出該復興國小學生簽名指補習班老闆為甲○○老師 之資料、房屋使用執照、縣府教育局補習班檢查紀錄、招生廣告等件附卷可按。足見 被付懲戒人非僅確有長期兼業記者之事實,甚且坦承投資五十萬元與西餐廳,於知悉 為有小姐坐檯陪酒之KTV俱樂部後乃交其弟王清順出面經營,但仍代往出席股東協 商會,並供給自己所有與服務學校僅相隔一棟之房屋由王清順出面開設補習班供學生 補習,自己則為兒童才藝中心所有權人等情,顯與公務員應專心致志於公務之旨不符 。所辯遭人誣陷及係利用公餘撰稿採訪並未支薪云云,要難影響前開已臻明確之事實 ,又以服務成績優良並未影響公務及基於手足之情協助其弟創業等詞飾辯,均難資為 免責論據。按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 明定,更不得兼任任何名義之記者,司法院第十一號解釋及台灣省政府五十一年第四 五二七期公報亦有明示,又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亦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所明定,被付懲戒人長期兼任記者及以其弟名義投資經營餐廳及開設補習班,自係有 違前開規定。應斟酌一切情狀,依法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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