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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8218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二一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因竊取森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七月,併科罰金六千一百二十元,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其判決情形 如次: 甲○○係本省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司機員,緣於八十一年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在阿里山機車庫旁,竊取漂流木紅檜木十九塊,材積為○.一七立方公尺,贓額 新台幣六千一百二十元,得手後並以自己所有之自用小客車為搬運工具,將上開漂流 木紅檜木搬運至嘉義縣民雄鄉福興村住處。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附送起訴書、法院判決及確定函(均影本附卷)。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申辯人在森林鐵路已任職三十年之久,擔任司機駕駛列車工作,一向盡忠職守,技 術人員,不懂森林法,此次山上沖下之木材流向車庫,較大木材已由工作站派吊車運 回嘉義林管處,其餘殘材由包商清除堆置車庫旁,未貼不得取去之標示,申辯人不懂 法令乃撿拾該殘材,誤觸法網,深感悔疚,日後不敢再犯,請明察給予自新機會。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司機員,於民國八十一年底,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阿里山機車庫旁,竊取漂流木紅檜木十九塊,材積為○.一七 立方公尺,贓額(市價值)新台幣六千一百二十元,得手後,並以自己所有之牌照號 碼SA-三三二五號自用小客車為搬運工具,將上開漂流紅檜木運至嘉義縣民雄鄉福 興村十鄰牛稠溪一五八號住處。案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同法 院刑事庭以甲○○觸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罪,即竊取森林主產物,為 搬運贓物,使用車輛,處有期徒刑七月,併科罰金六千一百二十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判決確定,有同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刑 事判決及判決確定函,在卷可稽,違法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亦深表悔意,應依法酌 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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