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8222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二二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不受懲戒。 事 實 財政部移送書以:右被付懲戒人於民國八十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奉派查驗正居有限公司 報運進口貨物一批(進口報單 AA/80/5500/0019號)後經其他單位複驗,發現有匿報 數量、品名、型號等情事,案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論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 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應移送懲戒。 被付懲戒人申辯稱:本案係倉庫管理員與商人之調包走私,與驗貨員無關。查獲本案 之機動隊股長陳光復、被付懲戒人當時之直屬長官進口組主任林慶同及進口組驗貨三 課課長陳國田,均能證實未有失職情事。被付懲戒人連續考績八年甲等,民國八十年 雖本案發生,直屬長官認為無失職情事,考績評為甲等,惟人二單位認為「涉案」, 才改為乙等。翌年考績又恢復為甲等。可見品行操守,向來深獲上級肯定,不可能突 然「失職」。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課員,八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經主管派驗 正居有限公司報運進口貨物一批,移送書謂經其他單位複驗,有匿報數量、品名、型 號等情事,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圖利罪刑。 惟查台灣高等法院以其他單位複驗查獲之貨物,均無「嘜頭」及拆箱查驗情形,足 證甲○○原查驗之貨物已被運走藏匿,查獲之貨不足為甲○○犯罪之證據,於八十四 年十一月一日以八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五五一號判決甲○○無罪確定(案經檢察官提 起上訴,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茲應審究者,為被付懲戒人查驗該批貨物有無失職情事。查依「進出口貨物查驗 及取樣準則」之規定,會同報關人至貨棧內驗貨時,應先由倉庫管理員提供貨物之存 倉位置區號,核對該貨物區分卡相符才能開始查驗,查驗時首先核對貨物包裝外表上 標記及號碼與報單上所申報及提貨單上所列者是否相符﹖如標記號碼不符而貨物相符 ,應將驗明之標記號碼抄註於報單上。如標記號碼及貨物均不相符,即應查明指驗是 否錯誤。查驗過程應遵照派驗報單主管人員批註之至少開驗件數、過磅件數、通扦件 數之範圍內自行指定件數查驗。驗貨關員僅負責貨物之查驗工作,至於存棧進口貨物 之進出倉庫,貨物之管理、監督、查驗貨物時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宜 ,皆與驗貨關員之職務無關。業據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以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基普 進五字第○八○四七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該關稅局驗貨三課課長陳國田於台灣高等 法院結證稱:由我指派驗貨員,依倉單所示區域位置確定後再找貨物位置,驗完後將 報單送回。是則被付懲戒人查驗該批貨物,既係依照規定執行職務,自無違失責任。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