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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度再審字第 733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三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係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利處前科長,因 授權審查組長周業進於專利初審案審查意見及審定書之核定等業務代為判行,周業進 代行審核專利案件審定書稿時,疏忽未能發現錯誤,聲請人亦未依中央標準局分層負 責明細表第三項之規定,對於授權事項,切實監督糾正,監察院認其有違法失職情事 ,予以彈劾,移送審議,經本會以八十五年鑑字第八○五九號議決申誡。聲請人不服 ,以其所負責為審核新式樣及日用品專利案件,機械類屬技正袁鐵生負責,周業進亦 屬袁鐵生監督,渠自不應負監督疏失之責,提出證物資料九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 十三條第一項第一、五、六款之規定聲請再審議。本會審議結果,以八十五年度再審 字第六九○號議決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又以同一原因提出證物資料十項對原議決及再 審議之議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五、六款規定聲請再審議,經本 會審議結果,以陳逸南奉局長批示,以功能分組需要,於七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簽請 刻製聲請人之職章,分發有關之審查組長代為判行時,聲請人並未出國考察,聲請人 承認「因事關政策,亦無可奈何」,則授權之事,聲請人自屬同意。是周業進以聲請 人之職章代為決行,發生專利審查上之錯誤,聲請人即應負監督不週之責,用法規 並無錯誤部分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外,其餘相同原因部分以不合法駁回,有 本會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七一一號議決書可稽。茲聲請人仍以周業進對於專利初審案 件代為決行,並非出於其授權,而係陳逸南與處長簽請局長批准刻製聲請人之職掌甲 ─壬七顆,逕行分發各組使用,以符合形式上之要求而已,並未徵求聲請人之同意, 提出七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六月十九日陳逸南之簽呈二件(附件一、二)、經 濟部中央標準局七十九年三月八日標專處字第二六一號調整編組及劃分專利案件審核 職權函一件(附件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五、六款規定聲請再 審議,經核其內容與前次之聲請,完全相同,揆之首開說明,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 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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