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度再審字第 743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四三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 因聲請再審議。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前主任秘書,監察院移 送審議以其執行職務有欠謹慎切實,終致中壢農會於總幹事因涉及人頭冒貸案為檢察 官收押偵辦後之翌日,造成擠兌金融風暴,產生重大損失,經本會議決申誡在案,再 審議聲請人曾以:監察院提案委員對聲請人申辯之意見既指出「省農林廳接到內政部 函轉之第一件公文,將其轉請桃園縣政府『速予查明詳情並研擬具體意見報省府憑辦 』,尚說得過去」,則原移送理由關於內政部第一件公文部分,其懲戒基礎已有變動 。又內政部第三件公文係由農林廳農民輔導科承辦人簽擬意見「本案目前正積極整 理資料,擬擇期召開會議討論再議。本件已錄案彙整,擬先予存查」並由代理科長 徐靜田技正代為決行批示「如擬」,此項處理過程,聲請人並不知情。至內政部第二 件公文,農林廳農民輔導科收文後立即擬函請桃園縣政府併同前函「儘速辦理」,同 時已將此案「經本廳函請桃園縣政府速查報省府憑處中」之情形,簽報廳長核閱,聲 請人並在簽呈上加註「應再催辦」,經廳長批示「限期報核」,聲請人實已盡到襄助 廳長、副廳長之幕僚職責,亦盡到督導之責云云,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及第六款之規定聲請再審議,本會以聲請人雖在所謂內政部第二件公文主辦人 簽報函轉桃園縣政府文中加註「應再催辦」,即已盡幕僚職責云云,顯僅可供衡量其 處分輕重之參考耳,並不能解免其竟僅作書面之承轉,並未列管追蹤採取有效具體措 施稽催,或據實再簽報上級核示處理,終致釀成中壢農會發生擠兌金融風暴,造成重 大虧損違失咎責。原議決雖未就此特別敘明,惟載明:「被付懲戒人等所為其餘之辯 解及所提之其餘證據,經核與渠等上開違失之責任,均不生影響」,則原議決自無理 由不備之違法,即無顯有用法規之錯誤可言。次按本會係依法獨立審議案件,並依 法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原議決如何綜合依調查證據所得資料,而獲得認 定聲請人有違失情事之心證,原議決理由欄內記載甚詳。聲請人以監察院提案委員於 核閱聲請人申辯後,表示農林廳對於內政部第一件公文之處理「尚說得過去」之意見 ,而謂「懲戒基礎已有變動」云云,顯屬誤解,並無重要證據漏未斟酌可言。末按原 議決係審酌聲請人係本於台灣省為農會在省主管機關之地位,處理金檢機關查告中壢 農會經營嚴重缺失案,除內政部之第三件公文外,尚有該部之第一、二件公文,以及 更早之中央銀行之公文,聲請人及其他有關負責處理人員,既已知悉中壢農會有重大 經營缺失且日益嚴重惡化,再者,金檢之糾正、罰鍰均未奏效,已無能為力,竟仍未 採取有效具體措施稽催,並依法解除農會總幹事及有關人員之職務等,而任其繼續惡 化,終致釀成擠兌金融風暴,造成嚴重虧損,經綜合查證認事所得心證,認定聲請人 亦有違失責任,詳見原議決理由欄內所載。則聲請人對於內政部之第三件公文之「存 查」為「知情」,為其受懲戒處分之理由,而謂原議決顯有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 未斟酌,自無可採,均不合上開再審議之要件,予以駁回在案(見八十六年度再審字 第七一三號議決書)。茲聲請人復以內政部三件公文均不足構成聲請人懲戒責任同一 原因聲請再審議,徒以監察院先以「三件公文均看過」,再變更為「第一件公文轉縣 政府尚說得過去」,又變更為「提案彈劾申辯人之主要關鍵是在內政部之第二件公文 」而置聲請人主張第三件公文「存查」並不知情之陳述而不論云云,依照首開說明, 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再審議聲請人甲○○之再審議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