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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度鑑字第 8228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二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休職期間六月。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書略以:被付懲戒人甲○○前於航空察警局高雄分局任警員期間,擔任高 雄小港機楊入出境旅客證照查驗工作,自八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七日止 ,在入境室查驗枱查驗外籍女子姚玉姚(譯音)等十二名所持護照,均有變造不實之 處,竟不予舉發,仍准其過關入境,並登載於電腦入境紀錄,為逃避事後失職責任 之追查,將上述旅客入境電腦資料全部刪除,並先後盜用同事劉伶蘭、賴宏偉兩員 之查驗章,蓋用於其中兩名外籍女子之入(出)境登記表及護照上。姚女於八十三年 七月二十八日出境時被中正機場查驗人員查獲其係持用變造護照入境,循綫查知上情 ,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核呂員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 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理 由 本會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以八十五台會議字第四一三六號函檢附內政部移送書繕本 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申辯書,該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五年十 一月五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時甚久,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申辯 書,爰依法逕予議決。 查被付懲戒人甲○○前係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警員,擔任高雄小港機場入出境旅客證 照查驗工作,自八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七日止,在入境室查驗枱先後查 驗外籍女性旅客姚玉姚(譯音)等十二人所持護照均有變造不實之處,仍准其過關入 境,並登載於電腦入境紀錄,其中兩名女性旅客之查驗,係盜用同事劉伶蘭、賴宏偉 等二員之查驗章,蓋用於入(出)境登記表及護照上。嗣為逃避失職責任之追查,又 將上述十二名外籍女性旅客之入境資料全部刪除之違失事實,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判決被付懲戒人「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復經最高法院駁回被付懲戒人之上訴 而確定,有上開法院之判決書影本各一份附卷。被付懲戒人對於此項違失事實, 亦無任何申辯,其違法失職事證已臻明確,核其行為,係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五條:公務員應謹慎誠實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予依法酌 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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