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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度鑑字第 8230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中港務警察所警佐,於八十五年元月 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台中縣○○鄉○○路○段○○○號住所恰逢台中縣警察 局和平分局和平派出所(下稱和平派出所)巡佐林德生率警員趙三紅、吳大民前來查 緝通緝犯饒蘭銀(係被付懲戒人之妹),饒員向林德生等情商勿予緝捕遭拒,竟以身 體阻擋,命其妹饒蘭銀逃逸,林德生等三人追蹤至後山,再遇饒員,更出言恫嚇,妨 害追捕,案經法院論罪科刑,核饒員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 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 申辯人並無刑事判決所指之妨害公務情事,因申辯人之父母至台中地檢署鈴申告 警員林德生、趙三紅、吳大民等三人違法搜索住宅後,渠等為求自保脫罪,始出具不 實報告製作筆錄,將申辯人以妨害公務移送偵辦。 申辯人於八十五年一月一日上午回家,發現警員趙三紅等人未持搜索票在申辯人父 親住宅內違法搜索,始出言質問,申辯人不知胞妹饒蘭銀為通緝犯,當天饒蘭銀亦未 回家,警員誤認申辯人之妻黃淑香為通緝犯饒蘭銀,申辯人自不可能出言恫嚇及攔阻 ,確係寃枉,請為不受懲戒之處分。 理 由 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係台中港警所警佐,於八十五年元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 ,在台中縣○○鄉○○路○段○○○號住所,恰逢和平派出所巡佐林德生率警員趙三 紅、吳大民前來查緝通緝犯饒蘭銀(係饒員之妹),饒員向林德生等求情勿予緝捕遭 拒,竟以身體阻擋,命其妹饒蘭銀逃逸,林德生等三人追踪至後山,再遇饒員,饒員 復出言恫嚇,妨害追捕之違法事實,業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明,判處饒員對於公務 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科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被付懲 戒人未提起上訴,判決遂告確定,且已繳納罰金完畢,有上開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 二九二七號刑事判決書暨繳納罰金收據影本各一份附卷可按,被付懲戒人所辯並無妨 害公務行為等語顯非可採,違反刑事法令事證明確,應予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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