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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度鑑字第 8235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三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㈠右被付懲戒人涉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 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花蓮運務段東里站副站長,自八十五年五月初起,意 圖營利,提供公眾得出入花蓮縣○里鎮○○路○○○號房屋為賭博場所,自任組頭, 設置六合彩賭局,聚集不特定之賭客以電話或親往圈選號碼下注,於每星期二、四核 對開獎號碼,每支下注新台幣九十或一百元,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在上址為警當 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簽賭用之簽單便條紙、統計表、電話自動錄音機、帳本及錄 音帶等物,案經檢察官依賭博罪嫌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如前述。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為就被移送懲戒一事依法申辯如后: ㈠申辯人未提供住宅房屋為賭博場所: 申辯人之房屋(即花蓮縣○里鎮○○路○○○號)平時為內人為人修補衣服裁縫之用 ,係店舖式之房屋,時常有內人修補衣服之客戶及朋友往來進出,且與花蓮縣警察局 玉里分局相距僅不到二十公尺之遠,又怎能提供住宅房屋作為賭博場所。 ㈡申辯人未任組頭主持賭局: ⑴申辯人係上班族之公務員,時上下班,由於勤務並非固定之時間或時段,係日 班及夜班輪班制,而俗稱之六合彩賭局,係固定於每星期二、四下午約七時開獎,則 申辯人如係組頭,又如何來主持該賭局﹖請調閱申辯人之差勤記錄即可明白真相。 ⑵要任組頭或主持賭局,必須合乎其要件,首先資本要雄厚,再者時間上要配合主持 開獎及對獎,如此始可免於糾紛;然而申辯人係一上班族之人,時間上根本不能配合 ,更遑論有雄厚的資金之出入,此請向金融或財稅機關調查申辯人之金錢往來情形便 能知曉。 ㈢該日申辯人因內人至廚房準備飯菜,以便用餐後上夜班,巧內人之朋友來要求內 人代為下注,因在廚房炒菜不便中斷,特要申辯人代為記錄,申辯人基於夫妻之情, 其內人本身亦偶而下注,實難於拒絕,便應允代為記錄,僅此而已,爰遭池魚之殃, 而蒙上聚眾賭博之罪名毀一生之清譽,深感懊悔,懇請鈞會俯察實情,從輕量處為感 公德。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花蓮運務段東里站副站長,自民國八十五 年五月初起,意圖營利,竟以花蓮縣○里鎮○○路○○○號房屋為賭博場所,自任組 頭,設置六合彩賭局,供不特定之人簽賭,每注新台幣九十或一百元,於每星期二、 四核對香港開出之六合彩號碼,分三星、四星、對對碰、特尾三之方式,以定輸贏, 同年六月十八日為警查獲之事實,已經法院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判處聚眾賭博 罪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 三四○號刑事判決影本一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其為公務員須上下班,時 間上無法配合經營六合彩,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因妻子在廚房做菜,有人前來要求下 注,基於夫妻情份,臨時代為紀錄而已,竟受池魚之殃云云。無非飾詞圖卸,不足採 信,其行為除違反刑法外,又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 名譽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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