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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度鑑字第 8257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五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 日五時三十五分許,駕駛OF-二九五三號自小客車,沿台中縣○○鄉○○村○○ 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與福住村交界處約五十公尺處之交叉路口,因疏於注 意撞及左前方橫越道路之王生,致王乃生因顱內及胸腔出血不治死亡,案經檢察 官偵結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緩刑三年確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在卷): 證一: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影本。 證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影本。 證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函。     理 由 查本會檢附本件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收受後七日內提出申辯書, 該項通知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達於被付懲戒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合 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凌晨 五時三十五分許,駕駛OF-二九五三號自用小客車,沿台中縣○○鄉○○村○○ 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福住村交界處約五十公尺處之交叉路口,因疏於注意 撞及左前方橫越道路之王乃生,致王乃生因顱內及胸腔出血不治死亡;案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一審以其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 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八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四二四號刑事判決及同院⒑⒎中院全刑安交易○四二四字 第六五九二八號函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反刑 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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