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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度鑑字第 8267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六七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         丙○○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乙○○、甲○○、丙○○均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右被付懲戒人乙○○等三人均係嘉義市警察局警員,乙○○未經許可,以補休、輪 休及事假方式與申請前往東南亞國外旅遊之警員丙○○、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 七日至二十日,搭乘澳航班機經澳門赴上海(乙○○機位13E、甲○○14C、丙 ○○08B)等地旅遊。 查依「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公務員不得赴 大陸地區觀光旅遊,又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 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經核被付懲戒人吳員等三人行為有違「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公 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理 由 本會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以八十六台會議字第○五七八、○五七九、○五八○ 號函檢附移送書繕本分別通知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應於文到十日內 提出申辯書,被付懲戒人等已於同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分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申辯,爰依法逕予審議,先予敘明。 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三人均係嘉義市警察局警員,乙○○未經許可 ,利用補休、輪休、事假之方式與申請獲准前往東南亞旅遊之丙○○、甲○○共同於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搭乘澳門航空公司六六一號班機,抵達澳門後,未經許可, 即再搭該公司一○二號班機,轉赴大陸上海等地觀光,至同月二十日返台之事實,有 被付懲戒人等之護照影本三本及澳門航空公司該二班機之艙單影本、飛機訂位表、國 人出入境端末查詢報表、大亞旅行社東北十四天之旅行程表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被付 懲戒人等在本會亦未提出申辯,其行為除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九條第一項:「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規定外,並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均應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 ,應予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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