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
日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晚上十一時許,因不滿賴清文駕駛VAK─○
三六號輕機車,行經嘉義市○○路○○○號前,撞傷其在門口候車之妻江鳳玲及子
羅杰、羅唯,甲○○即與四、五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
聯絡,於賴清文車禍倒地要起來時,共同圍毆賴清文成傷。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車禍發生至今,金錢與精神損失至鉅,尤其身為警察尤不能替自己伸冤,何況一般
百姓﹖內心之感受與震憾非筆墨所能形容。申辯人時常再想,經常不顧危險出入火場
無數,救人無數,妻兒無端遭受酒醉駕車之人撞傷,在救妻兒時竟受如此誣告,而無
能替自己伸冤為何﹖嘉義地方法院之判決,申辯人不服當然要上訴台南高分院之判決
又在對方不願出庭之狀況下無法得到正確之審判,謹依據「妻兒無端被撞身受刺激」
此種自由
心證之判決,雖然判決較輕,申辯人亦不服,但又奈何﹖無能伸冤,遭受無
理判決也罷,若再遭受公懲會之懲罰,真不知天理何在﹖但也非常謝謝公懲會再次給
申訴之機會。
今再對本案提出以下幾點之申訴,望貴會明查。
車禍發生地點,非申辯人上班處所附近,亦非申辯人住家附近,所認識的人只有申
辯人一家四口,如何在短短三分鐘內夥同別人,毆打對方﹖(車禍發生到救護車來
僅三分鐘)
對方肇事人賴清文、賴志政,酒醉騎車一前一後,撞倒人也罷還要對人無理,受路
人毆打,這種場面是申辯人能控制的嗎﹖
車禍發生當時,妻與兩個小孩在三個不同點,妻當時已不醒人事,基於消防警察的
本能,馬上施予心肺復甦術(C、P、R)此種急救不能中斷,申辯人能急救一半
再跑去打人,打完後再回來急救嗎﹖況且救護車來時都還在急救呢!
救人時間都不夠還有時間打人﹖當時只能急救太太連小孩都無暇照顧,那還有時間
打人﹖提出驗傷單三份,交通車禍鑑定書一份並
聲請詢問證人施延平、林榮泉、謝
宜成、鄭明振。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市警察局警員,於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晚十一時許,因不
滿賴清文駕駛機車,行經嘉義市○○路○○○號前,撞傷其在門口候車之妻江鳳玲及
子羅杰、羅唯,被付懲戒人
乃與在場之四、五個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之
故意,由其他四、五個不詳姓名者,以拳腳毆打賴清文,被付懲戒人並抓賴某頭髮撞
人行道墩,致賴某受有眉毛間部長二公分之裂傷,周圍部腫脹,及頭部外傷之事實,
業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被付懲戒人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
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號判決書
及確定證明函影本在卷
可稽,事實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否認有共同傷害賴
清文之行為,顯係
卸責之詞。所提證據,均不足以否定前述刑事確定判決認定被付懲
戒人有傷害行為之事實,其聲請詢問證人施延平等人,亦無必要。核其行為,係違反
刑法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