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二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書
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該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協助南投縣警察局
期間
,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十九時四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
,由南投市往名間鄉方向行駛,於南投縣○○鄉○○路○○○號前,因超速行駛,並
疏於注意,致撞及亦有過失任意穿越道路之行人王新科,致王某因腦挫傷不治死亡,
案經檢察官偵結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聲請簡易判決,
嗣經一審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有期
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確定在案。
查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
條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審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及判
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到會。
理 由
查本會已檢附本件移送書
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書,該項通
知已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與被付懲戒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茲已逾期,
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協助南投縣警察局期間,
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十九時四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
由南投市往名間鄉方向行駛,於南投縣○○鄉○○路○○○號前,因超速行駛,並疏
於注意,致撞及亦有過失任意穿越道路之行人王新科,致王某因腦挫傷不治死亡,案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乃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被付懲戒
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有該院八十五年
度投刑簡字第四一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
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
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反刑法事證極為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