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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度鑑字第 8326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二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書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該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協助南投縣警察局期間 ,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十九時四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 ,由南投市往名間鄉方向行駛,於南投縣○○鄉○○路○○○號前,因超速行駛,並 疏於注意,致撞及亦有過失任意穿越道路之行人王新科,致王某因腦挫傷不治死亡, 案經檢察官偵結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嫌聲請簡易判決,經一審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有期 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確定在案。 查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 條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審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及判 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到會。   理 由 查本會已檢附本件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書,該項通 知已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與被付懲戒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 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協助南投縣警察局期間, 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十九時四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 由南投市往名間鄉方向行駛,於南投縣○○鄉○○路○○○號前,因超速行駛,並疏 於注意,致撞及亦有過失任意穿越道路之行人王新科,致王某因腦挫傷不治死亡,案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被付懲戒 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有該院八十五年 度投刑簡字第四一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 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反刑法事證極為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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