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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度再審字第 815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一五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 ○八五○九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再審議聲請人(以下簡稱聲請人)甲○○因違法失職案,經本會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 月五日以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五○九號議決休職期間陸月,茲據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 聲請再審議,其陳述略稱: 為依法聲請再審議: 依據:公懲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及第六款和第三十四條。 懲戒指責「多年來對口蹄疫之可能侵襲,缺乏警覺,怠於防範」 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 ⒈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才被借調至農委會擔任畜牧處長,到口蹄疫發 生為時僅四個多月。 ⒉於三月十八日接獲報告有口蹄疫可疑病例,能立即指示啟用診斷試劑並於十二小 時內獲診斷結果,係未接任處長前即熟知在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多年來即對 軟硬體及人才培育工作有萬全準備,在此緊要時刻知道立即應用,不須仰賴國外 檢驗成績,就作成最後診斷(於三月十九日下午之會議即由聲請人依據台灣省家 畜衛生試驗所檢驗成績作成確診之建議)並主張立即依OIE規定向國際宣告為 口蹄疫區,實已避免了許多國際爭端(可疑病材送英國世界口蹄疫參考實驗室 檢驗,成績至三月二十五日才電傳回來,實已爭取了五天以上的時間)。 ⒊三月六日在屏東縣政府面對五百人次以上的養豬農民(由立委鄭朝明及省議員邱 茂男陪同,當時農林廳戴謙副廳長、屏東縣政府農業局黃振龍局長等均與會)進 行撲滅豬瘟宣導會時,聲請人仍大聲疾呼,謂我們鄰近國家正流行口蹄疫,要養 豬農民提高警覺,小心防範(如附件一:台灣時報三月七日報導),實無時無刻 不以口蹄疫為念,有機會就提醒農民。 ⒋在接獲報告口蹄疫情時,已有二十八場發生,經標示到台灣地圖上遽然發現在五 個漁港附近的鄉鎮之豬場同時發生,而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在對保七查獲走私 之大陸口蹄疫苗病毒與本次爆發流行之口蹄疫病毒作核酸序列比對竟有百分之九 十五以上之相同(附件二: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試驗報告),可見本次流行由 大陸走私之農畜產品帶入之機率極高,而一次由多個港口在相近之時日上岸,在 此不應以普通走私案件視之,而絕對有必要以國家安全做整體考量(附件三:三 月二十日疫情分布圖)。 懲戒指責「偽稱疫病,習以為常,警覺心盡失」 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 ⒈豬水泡病在本省早在民國六十二年發生,當時獸醫界雖極力主張應向國際宣告為 水泡病疫區,然當時經濟部仍以畜產品出口為主要考量沒有宣告,以致當時農政 單位為防疫需要而有「豬特定傳染病」之沿用,我獸醫界一直以此引以為恥,在 國際會議時更忌諱有人提起此病。 ⒉聲請人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就任農委會畜牧處長時,正值台灣豬肉輸日之顛峰,每 年達新台幣四百億元以上,一旦宣告為豬水泡病疫區,出口立即將遭停止,產業 所受衝擊將似這次口蹄疫事件,實非該職位所能承擔此責任。 懲戒指責「獲悉豬隻罹患口蹄疫後,未依法立即必要之處理」 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 ⒈除執行前申辯書所述各項職責工作,在此要強調的是:聲請人深知似此傳染力極 強的惡性疾病要迅速控制,將每天可呼出上億病毒的病豬撲殺處理是絕對必要的 手段,再依法情說明後獲連兼院長在經費上充分支持,隨後更獲李總統首肯動用 軍隊協助處理撲殺之豬隻,使得撲殺工作得能在宣布為疫區後四十八小時內積極 展開。 ⒉然撲殺工作之執行合理之補償是必要的,由農林廳依法召開之補償評價委員會訂 定之補償標準,在執行期間仍受到豬農多次的抗爭希望斟予調高(每公斤由二、 四○○元調為三千元),經由農委會林享能副主任委員及農林廳戴謙副廳長多次 斡方能繼續執行,口蹄疫發生前三年的豬價平均都在五千元以上,能以每百公 斤二、四○○元執行實已付出許多心力(如附件四),更遑論對評價委員會訂定 之補償標準作出糾正調低。 懲戒指責「疫苗購買數量及時程不當,督導不力」 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 ⒈這次口蹄疫的大流行能在二個月內受到有效控制,除了平均每天撲殺處理約八萬 五千頭可能帶毒豬之外(最高處理量一天二十萬頭),就是免費供應疫苗,使得 農民一拿到疫苗就能迅速注射到豬身上,因為病毒性疾病唯一控制方法就是注射 疫苗,使豬產生抵抗力,所以在四月底,所有養豬農民均分到疫苗後在五月中旬 以後疫情就受到相當控制(疫苗注射後三週發生效力)(附件五),即使政府已 投入那麼多的人力、財力,然受限於對本病之經驗缺乏及農民配合防疫意願,即 使最專業的人才也無法完全掌控,最近(十二月份)又死灰復燃,可見本病控制 之不易。 ⒉在三月二十日宣告口蹄疫發生當天,聲請人就立即要求北市動物用藥品公會理事 長林陽期先生迅速通知其所有會員,趕快與各公司聯繫掌握我們所需的口蹄疫疫 苗,並鼓勵大家都參加疫苗採購的招標,並主張一次招標多家採購,期能將世界 上合我們用的疫苗一次大量採購進來,並於三月二十七日再電傳給農林廳戴謙 副廳長,希望他排除一切行政上之障礙,徹底執行一次招標多家採購(附件六) 。 ⒊然而在疫苗代理廠商一開始就極力爭取,希望讓他們自由進口,因此招標過程幾 經波折,其中隱情實非聲請人所能掌控,曾有從下午五點舉行招標一直連夜到次 日上午九點才決標(四月三日至四月四日),而且都必需分成多批送達無法一次 交貨,採購之八百七十萬劑量疫苗要完成交貨竟要拖到五月以後,緩不濟急(附 件七)。 ⒋因此聲請人主動與世界上使用最多口蹄疫疫苗的阿根廷聯繫,並獲農委會林享能 副主任委員支持,以電話(用西班牙語)及書函積極聯繫,得能在四月十日決標 五百萬劑量,並在四月二十五日運抵台灣供用(附件八)。 ⒌世界上流行的口蹄疫血清型別複雜,各疫苗廠商能在短時間內供應適合我們使用 的疫苗數量有限,為了能早日買到足量的疫苗,聲請人就督導以及主動以政府對 政府的採購,可謂殫精竭慮,當時可用沒拿到足夠的疫苗就睡不著覺來形容。 總結   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接受農委會邱主任委員之邀請擔任畜牧處長一 職,最主要的抱負,就是要應付日本一九九九年宣布為無豬瘟國家,屆時台灣如沒撲 滅豬瘟,則一年六百多萬頭出口到日本的豬就沒出路了,勢必生產過剩,豬價狂跌將 引起極大的社會問題,從接任處長後即發動四所有獸醫科系的大專學校教授及二個獸 醫研究機構(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和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共同以高科技擬在短 時間內將無發病但帶有豬瘟病毒的豬找出來淘汰,並親赴多縣市宣導,要各級政府獸 醫人員及農民如何積極配合豬瘟滅撲計畫,到三月初該六個實驗室初步測試的成績, 證明了我的理念正確可行,沒想到三月中旬就爆發了口蹄疫。 這次口蹄疫將災情損害降到最低範圍的關鍵是: 由我們過去預先培養好的國人自己作了確實的診斷,不必仰賴送病材到國外才作出 診斷,聲請人能有自信勇敢地承擔起確診的責任,建議立即宣布疫情,減少許多國 際糾紛,並能立即採取各項防疫必要的工作(如果等到三月二十五日國外成績回來 才採取動作,則後果將更加不設想)。 阿根廷能在我們無法購到足夠疫苗時及時伸出援手,短時間內,賣給我們五百萬劑 以及隨後供豬隻補強注射(第一次免疫注射)所須的八百萬劑口蹄疫疫苗。 宣布疫區後四十八小時內就能完成各項預備工作,展開撲殺的工作。 遺憾的與無法彌補是: 未能更早一點就獲悉口蹄疫的入侵及早作診斷和採取必要的防疫手段,許多傳染病 早就入侵本省,但聲請人三月六日面對五百人次以上的豬農,且一再對他們宣導應 注意防範口蹄疫,居然都沒人提及有可疑病例的事,深覺遺憾;本病上次發生乃係 八十多年前之往事,豬農沒有目睹不知其嚴重性,雖經一再的宣導,警覺心仍付闕 如。 整個口蹄疫事件媒體炒做一個多月,引來許多的公聽會,消耗了畜牧處許多同仁絕 大部份的心力,深覺痛心。   聲請人就任畜牧處長才四個多月就遭受如此重大外來疫病之考驗,雖已殫精竭慮 ,但仍使產業遭受如此重大損失。受處罰是應該的,仍請委員諸公衡之聲請人對產業 界一片服務之熱忱,重新再審。 證物   附件一:計一紙 八十六年三月七日台灣時報剪報   附件二:計四紙 本次流行口蹄疫病毒與保七查緝大陸走私疫苗病毒核酸比對結 果報告   附件三:計二紙 三月二十日疫情分布圖   附件四:計四紙 多年來豬價平均及與養豬農民代表折沖補償標準   附件五:計四紙 疫情統計表   附件六:計一紙 電傳農林廳戴謙副廳長手稿   附件七:計一紙 疫苗交貨時程表   附件八:計十紙 積極與阿根廷洽購疫苗文件   理  由  本會檢附本件再審議聲請書繕本,函請原移送機關監察院於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 該函已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並無正當理 由未提出意見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按對懲戒案件之議決,移請或聲請再審議者,以原議決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 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該條項第五款所謂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 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須該項證據於原審議程序當時即已存在,因不知其存在,現始 發現其存在,且該項證據如經斟酌足以變更原議決者,始足當之。又同條項第六款所 謂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係指該項證據於原議決前已經提出,而漏未加以審酌,或不予 採用,而於原議決書中並未敘明理由者而言。本件聲請人甲○○原任職台灣省政府農 林廳畜牧處處長,前經監察院以其職司家畜衛生保健防疫工作之策劃、指導與運作, 對於本省八十六年三月間發生之口蹄疫事件有違法失職情事,提案彈劾,經本會於八 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以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五○九號議決休職陸月。聲請人以原議決具 有前開條款之原因,聲請再審議。 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如事實欄所列附件一至附件八之證據),固均係於原議決時已 存在者,惟聲請人非但未舉證證明其於原議決時,何以不知該項證據已存在,現始知 之,或雖知之,現始得調查斟酌,且足以變更原議決者,亦未具體指出原議決漏未斟 酌何項證據或何項證據未予採用,而未予敘明其未予採用之理由,核與首揭條款所定 再審議之要件不符,況原議決已就聲請人所提出之申辯及證據,認不能作為免責之依 據,而分別敘明於理由欄(詳如原議決第二百一十二、二百一十七、二百三十八、二 百四十五頁),並無漏未斟酌情事。此外,聲請人其餘主張之事由復與法定再審議之 要件無一相符;又聲請人對原議決認其並無違失之部分,關於「獲悉豬隻罹患口蹄疫 後,未依法立即必要之處理」及「疫苗購買數量及時程不當,督導不力」,亦一併聲 請再審議,尤與再審議之要件不符。其再審議之聲請,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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