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二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書
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該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隊員,支援高雄縣警察局
期間,
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小客車,沿高雄縣
○○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鄉○○○路大樹國小,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且依當時天候、視線各種環境
等情形下,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乃竟疏於注意車前動態,致撞及亦疏於注意交通標
誌之吳財常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致使吳財常因顱內出血,送醫不
治死亡。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該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七月,緩刑二年確定。
右被付懲戒人所犯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
定移請審議。提出起訴書、一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到會。
理 由
本會檢附移送書
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應於文到七日內提出申辯書,被付懲戒人於八
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而不提
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隊員,其支援高雄縣警察局期間
,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
高雄縣○○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大樹國小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且依當時天候、視線各種環境等
情形下,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乃竟疏於注意車前動態,致撞及亦疏於注意交通標誌
之吳財常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致使吳財常因顱內出血,送醫不治
死亡。此等事實,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
死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六年度交易字
第三八二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
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未提出任何申辯
,其違法事證極為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