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二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㈠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市警察局警員,前於台中縣警察局服務
期間,於八十五
年四月十日至十二日連續三日至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民眾黃金雄住宅(嘉義縣竹崎
鄉鹿滿村麻箕埔十五之四號),與黃光榮、許世忠、蕭國楨等不特定多數人玩「
四支刀」賭博財物,案經法院判處罰金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緩刑二年確定。
㈡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㈢證據:起訴書、判決書、確定證明函等影本(均在卷)。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㈠申辯人甲○○在黃金雄家有賭博行為,固不否認,但至黃金雄家中之賭客均屬特
定,且其家宅又非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場所,顯核與刑法賭博罪之
構成要件有
間,實難遽論涉有公然賭博
犯行。
㈡退一步言,據該刑事判決判處申辯人罰金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並緩刑二年確定,於罪責論處上應屬輕微,並值憫恕且與申辯人之職務完全無
涉,純屬執行公務範圍外且非在所轄涉案之行為。
㈢申辯人已遭刑罰處分,足資儆惕,再受懲戒,戒慎恐懼,絕不敢抱怨係屬一事兩
罰,仍懇祈貴會卓參,從輕發落。
㈣申辯人於任職警員期間,深受長官照護,除不敢讓長官之期待落空外,亦戮力從
公,
迭獲上級嘉獎,對此一時迷失而遭移送懲戒事,除內心十分愧疚及後悔外,
深恐此懲戒處分,會使申辯人所熱愛之警務工作生變,望祈貴會,衡酌上情,賜
予將功贖罪之自新機會,重展警務生涯新頁,不勝感激。
㈤附件:申辯人蒙獲上級嘉獎公文令影本六份及承辦案件資料影本八份(均在卷)
。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市警察局警員,前於台中縣警察局服務期間,於民國八十
五年四月十日至十二日連續三日,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民眾黃金雄住宅(嘉義縣竹崎
鄉鹿滿村麻箕埔十五之四號),與黃光榮、許世忠、蕭國楨等不特定多數人玩「四支
刀」賭博財物,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
八○六號判決被付懲戒人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公然賭博罪,論處罰
金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及同院⒒
⒔嘉院貴刑仁字第○三○○二一號判決確定證明函等影本附卷
可稽,被付懲戒人除違
反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
,其違法事證明確,所辯各節及所提附件,均無法為其免責之論據,應依法酌情議處
。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