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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度鑑字第 8534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三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過失致人於死,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確定;其 判決事實如次: 甲○○於八十六年七月八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酒後(因拒做酒精測試,無法證明已 超過不得駕車之規定)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台中市○○路由青海 路往大雅鄉方向行駛,因疏於注意,以時速約五十公里之速度貿然駛入限速四十公里 之無號誌交叉路口,致與楊瑞松所駕駛之車輛相撞,並再往交叉路口之左前方迴轉滑 行,因而撞及孔張藤所騎乘之機車,造成孔張藤受傷送醫不治死亡。 經核劉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 定,移請審議。並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函等件影本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以: 申辯人甲○○於八十六年七月八日在台中市○○路與玉門路口發生車禍乙案,目前已 判刑確定;申辯人針對此次車禍就「法」、「理」、「情」三方面作說明: 在「法」的觀點上看:在十字路口雙方發生車禍不論其結果如何都是有肇事責任,更 何況有人死亡就須負刑責,只是負擔刑責之輕重不同。此次車禍經法院判決民眾楊瑞 松判刑一年而申辯人判刑七月,雙方均緩刑四年,由此判刑結果即可清楚瞭解肇事主 因是對方而申辯人是肇事次因。 在「理」的觀點上看:申辯人認為此次申辯人亦是被害人,原因有四:車禍發生後 對方意識並不清楚,同時在檢察官詢問筆錄時楊瑞松亦稱不清楚車禍是如何發生的, 可證明楊瑞松是酒醉駕車。申辯人行經路口時確定有減速及觀看左右無來車才通過 路口,但對方車速實在是太快,當申辯人發現時已來不及了,申辯人並無貿然進入路 口之動作。車禍撞擊點是在西屯路道路邊線發生的,有現場圖可證明,申辯人走玉 門路已通過西屯路道路中線後在西屯路邊線為楊瑞松撞擊,同時往西屯路方向硬是將 申辯人車衝有三十多公尺之距離,由此可瞭解楊瑞松當時之車速確實非常快。由照 片可看出申辯人的車是遭受側撞而非對撞;因申辯人車右前側車頭葉子板凹陷,同時 因撞擊點是在輪胎附近造成輪胎內凹卡死,而楊瑞松因直接衝撞造成車頭扭曲。 在「情」的觀點上看:申辯人運氣實在太差了,被撞還須分擔刑責及金錢賠償,最難 過的就是在諸多不順之際又被調整調地,申辯人不但在精神、心理及金錢上遭受接二 連三的懲罰,難道還不夠麼﹖ 再則警局行文鈞會之車禍內容與判決書中之內容有出入,判決書中述明二車撞擊後迴 轉滑行,有孔張藤騎機車經過交岔路口要左轉西屯路時,為撞擊後迴轉滑行之楊瑞 松自小客車右後門撞擊,同時楊瑞松在法院上亦坦承不諱,希望諸委員們明鑒。提出 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肇事現場圖影本乙份及現場照片三張為證。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台中縣警察局警員,於八十六年七月八日上午六時三十分 許,酒後(因拒做酒精測試,無法證明已超過不得駕車之規定)駕駛PJ-七四五六 號自用小客車,沿台中市○○路由青海路往大雅鄉方向行駛,因疏於注意,仍以約五 十公里之時速貿然駛入無號誌交叉路口,致被付懲戒人所駕車右前方撞及楊瑞松亦酒 後駕駛之MO-五九九五號自用小客車左前方,兩車相撞後再往交叉路口之左前方迴 轉滑行,適有孔張藤騎乘機車,沿玉門路由大雅路往青海路方向行駛,於交叉路口要 左轉入西屯路時,為撞擊後迴轉滑行之上開楊瑞松自用小客車右後門撞及,致孔張藤 因此受外傷性休克之傷害,送醫後不治死亡。此等事實,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依刑 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論被付懲戒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 宣告緩刑四年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五一五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 明函影本附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所是認,雖其又提出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 隊肇事現場圖影本及現場照片,謂楊瑞松駕車為肇事主因,其駕車為肇事次因,但亦 不得以此資為免責之依據,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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