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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度鑑字第 8536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三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佰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 甲○○前係嘉義縣警察局偵查員,因其姊夫陳增福與女子佐靜秋間有詐欺案件涉訟 中,為證明佐女素行不良,竟於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十三時許,在嘉義縣警察局刑警 隊值日室,以編號N八○二號電腦終端機列印佐女之前科資料,交付予陳增福,陳 某持該列印資料向內政部等機關陳情。 經核林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移請審議。 理 由 本件移送書繕本及申辯通知,已於八十七年元月七日送達,限期於七日內提出申辯,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法逕為議決,合先說 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前嘉義縣警察局偵查員,任職期間,因其姊夫陳增福與佐靜秋 有詐欺案件涉訟中,為證明佐靜秋素行不良,陳增福乃以電話囑被付懲戒人查詢列印 佐女之前科資料,被付懲戒人遂於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十三時三十三分許,在嘉義縣警 察局刑警隊值日室內,趁該局查詢刑案資料之連線電腦端末機漏未關機離線之機會, 以編號N八○二號電腦末端機,查詢列印佐女之前科資料一份,交付陳增福,此項事 實,業據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七六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公務 員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 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 經合法通知,亦未提出任何申辯,事實已臻明確,核其行為,除違反刑法外並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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