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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度鑑字第 8573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七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事 實 壹、彈劾案文所敘違失事實及證據: 甲○○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一日就任台灣省屏東縣竹田鄉鄉長,八十六年八月十 一日因案停職,任職期間為左列違法失職情事: 利用職權,假藉理由遲不依法核准所屬派令,並收受賄賂部分: 八十五年五月間,屏東縣竹田鄉公所依據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八二府 人一字第一○三三八七號書函頒發「台灣省各縣市立鄉鎮市立托兒所組織準則」 ,擬訂「竹田鄉托兒所組織規程編制」案(依該編制表計有所長一名、保育員 十一名、護士一名),送請竹田鄉民代表會第十五屆第四次定期大會審議通過後 ,報請屏東縣政府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同意備查,竹田鄉公所並於同月十七日 公告鄉立托兒所正式成立。同年十二月十六日縣府函竹田鄉公所,核定鄉立托兒 所保育員職務,並溯自同年0月00日生效。竹田鄉公所人事管理員邱信鐘於同 年十二月十九日簽請召開會議,討論處理該托兒所人事派令之核發事宜,惟甲○ ○並未批示任何意見。八十六年一月八日邱信鐘再次簽請核發派令,甲○○批示 「召開主管會報後再辦理」,然遲未召開主管會議。同年三月三日邱信鐘三度簽 請核發派令,甲○○仍遲不批示,同月三十日始批示「保育員到縣府抗爭事 由為何交代人事一直無下文」等語,續予擱置不發。臨時保育員丘月娥、劉秀瑩 、王芳惠、謝喜停、黃昭媛、張勝止、宋菊香等七人為能依法納入保育員編制, 透過竹田鄉鄉民代表會主席陳龍雄向甲○○查詢保育員納編情形,並推派代表向 縣府陳情,惟均未獲可。在派令遲未批准,無法正式納編,且唯恐逾八十六年六 月期限後,有關保育員編制之預算將被刪除,萬般焦急,得知劉森龍與甲○○熟 稔,經由竹田鄉頭崙村幹事李日新之介紹,於八十六年三、四月間請劉森龍向 甲○○表示願每人交付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以求順利派職。劉森龍到鄉長辦 公室找甲○○商議此事,劉森龍向甲○○表示『每名保育員拿十萬元,好不好﹖ 』,甲○○未置可否,劉森龍復表示不要怕,如果有什麼事,就說是他拿去花掉 的。劉森龍並於同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許,在竹田鄉公所頭崙托兒所內收受丘 月娥等七人交付共七十萬元之現金,同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劉森龍將丘月娥等七 人聯署之報告交由甲○○,甲○○隨即將該報告附在人事管理員邱信鐘於同年三 月三日之簽呈,並在簽呈上批示「已補報告,准予核發,甲○○四、十四」。是 日下午三時,劉森龍與甲○○在鄉民代表會副主席李育貞家中單獨會面(當時李 育貞不在場),甲○○即收受劉森龍交付之五十萬元,另二十萬元由劉森龍留作 己用。 連續洩漏工程底價,圖利特定包商;又未盡監督之責,致生工程偷工減料情事部 分○ ○○鄉○○道路第一期改善工程,係省政基層建設第三期四年計畫,由省府撥經 費,鄉公所擬定計畫、發包、施工,於工作結束後再報省府核備。八十五年二月 間,全展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展公司)負責人李善光為爭取竹田鄉公所發 包之永豐道路第一期改善工程,乃透過該鄉前鄉民代表陳達畑向甲○○遊說,將 該工程交其承包,甲○○基於八十五年初地方派系承作工程之協議,於同意後, 指示承辦之建設課技士林昌文,以張貼招標公告拍照後隨即取下,而使他人不易 得知及洩漏底價之方式,俾使李善光順利得標。林昌文在甲○○之指示下,於二 月十五日即開標前一日將其核算並報經甲○○之底價告訴李善光,使李善光於招 標前事先得悉底價,並向立信營造有限公司、順晟營造有限公司、建泰土木包工 業等借牌陪標,二月十六日以僅低於甲○○核定開標底價五千元之四百九十二萬 元得標。該工程進行期間,甲○○未督促所屬確實監工,迨工程完工驗收時,亦 未確實監督所屬查驗工程是否有偷工減料之情事,即核定驗收程序。後經人檢 舉,發現該工程未依原設計圖規劃,應於排水溝之護欄安插十三mm一五○公分 三支、十mm四○公分六支及於排水溝兩側底層鋪設厚十公分、寬一百一十公分 與一百公分之混凝土,僅在護欄施工時安插二支十三mm四十五公分之鋼筋、排 水溝底層之混凝土則全未鋪設,偷工減料之工程款約十六萬九千元。 八十五年三月間,甲○○又以圖利協茂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茂公司)負責 人許義雄之意思,指示林昌文有關頭崙道路改善工程將交給許義雄承作,林昌文 依其指示,仍以前述張貼招標公告拍照後隨即取下之同一方法,並於公開招標前 一、二天約許義雄在竹田鄉公所內見面,將頭崙道路改善工程之底價四百二十萬 元洩漏予許義雄,因而使許義雄於八十五年四月五日以僅低於甲○○核定開標底 價二萬元之四百二十萬元順利標得該工程。 貳、彈劾理由及用之法律條款: 關於利用職權,假藉理由遲不依法核准所屬派令,並收受賄賂部分: 甲○○在竹田鄉長任內,利用職權,假藉理由遲不核准鄉立托兒所保育員派令, 並經由劉森龍收受丘月娥等七名保育員共五十萬元賄款之前揭事實,業據丘月娥 、劉秀瑩、王芳惠、謝喜停、黃昭媛、張勝止、宋菊香、李日新及邱信鐘等人在 屏東縣調查站證述明確(證一),劉森龍於屏東地檢署、屏東調查站之訊問筆錄 、調查筆錄暨屏東地院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八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證二)亦均 坦承不諱;甲○○除於偵查中自撰自白書(證三)承認前揭違法情事外,復於法 院審理時,具狀坦白承認(證四),並於同年十月一日在法院審理時表示,願儘 力籌錢歸還所得五十萬元等語(證五),復有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屏東縣政府 八五屏府人一字第二○三○五一號函影本、竹田鄉公所人事管理員邱信鐘八十六 年一月八日、同年三月三日之簽呈影本暨宋菊香、王芳惠、劉秀瑩等人之郵局提 款紀錄影本可稽(證六)。本案並經屏東地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刑事判 決宣告甲○○共同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在案(證七),從而有關甲○ ○利用職權,假藉理由遲不依法核准所屬派令,復貪恣枉法,收受賄賂之事證明 確。 關於連續洩漏工程底價,圖利特定包商;又未盡監督之責,致生工程偷工減料情 事部分: 甲○○連續指示部屬違法洩漏工程底價,以圖利特定包商部分業經屏東地檢署提 起公訴(證八),此不唯承辦人林昌文於屏東縣調查站及屏東地檢署多次供述 詳(證九),復有因此得標之包商李善光、許義雄於調查站訊問及檢察官偵訊時 供述明確(證十),又永豐道路第一期改善工程發生偷工減料情事,亦有竹田鄉 公所「永豐道路第一期改善工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會勘紀錄影本及屏東縣 政府人員計算「永豐道路第一期改善工程」偷工減料折合金錢之概算表影本可稽 (證十一),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甲○○於本院詢問時,固否認前述不法情事 ,並辯稱:底價不需洩漏,包商經由核算便可知道底價,又承辦人亦知悉底價; 關於工程驗收是由主計會同承辦技士,鄉長不參加云云(證十二),惟查工程招 標之底價僅鄉長一人有核定之權,且依程序鄉長於開標前一、二小時才會正式核 定底價,若甲○○未曾指示林昌文洩漏可能底價,即四百九十二萬元予李善光, 李善光豈能以僅低於底價五千元競標,本件復有得標包商李善光之明確供述,從 而甲○○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又依竹田鄉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證十三),鄉 長對於鄉公所發包之建設工程,負有監督、核定之權責,甲○○所稱不參加驗收 而推卸其行政監督責任,亦不足採。  綜上所述,甲○○身為公職人員,不知廉潔自守,為選民服務,作下屬表率,竟利 用職權,假藉理由遲不依法核准所屬派令,並收受賄賂;另指示所屬連續違法洩漏 工程底價,圖利特定包商;又未盡監督之責,致生工程偷工減料情事,實有辱官箴 ,敗壞公務人員之形象,影響人民對於政府之信賴。「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 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公務員應誠 實清廉、謹慎勤勉」、「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公務 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 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核其所為嚴重違反前揭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及公務員懲 戒法第二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叁、提出證物影本如下: 丘月娥、劉秀瑩、王芳惠、謝喜停、黃昭媛、張勝止、宋菊香、李日新及邱信鐘 等人於屏東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劉森龍於屏東縣調查站調查筆錄、屏東地檢署訊問筆錄、屏東地院訊問筆錄。 甲○○自白書。 甲○○於屏東地院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答辯狀。 甲○○於屏東地院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之審判筆錄。 屏東縣政府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公文、邱信鐘八十六年一月八日、同年三月三 日之簽呈。 屏東地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判決。 屏東地檢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三七二八號等起訴書。 林昌文於屏東縣調查站及屏東地檢署之筆錄。 李善光、許義雄於屏東縣調查站、屏東地檢署之筆錄。 永豐道路第一期改善工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會勘紀錄、屏東縣府人員陳弘國 計算該工程偷工減料折合金錢之概算表。 監察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詢問甲○○筆錄。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   理 由 本會檢同彈劾文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十五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八十七年 一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考,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依公務員懲 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 甲○○於任職台灣省屏東縣竹田鄉鄉長期間,鄉公所於八十五年五月間,依據台灣 省政府八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八二府人一字第一○三三八七號書函頒發之「台灣省各 縣市立鄉鎮市立托兒所組織準則」,擬訂「竹田鄉托兒所組織規程暨編制」案,設 所長一名、保育員十一名、護士一名,送請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報請屏東縣政 府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同意備查,鄉公所並於同月十七日公告鄉立托兒所正式成 立。同年十二月十六日縣府函鄉公所核定鄉立托兒所保育員職務,並溯自同年0月 00日生效。鄉公所人事管理員邱信鐘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簽請召開會議討論處理 該托兒所人事派令之核發事宜,甲○○並未批示任何意見。八十六年一月八日邱信 鐘再次簽請核發派令,甲○○批示「召開主管會報後再辦理」,然遲未召開主管會 議。同年三月三日邱信鐘三度簽請核發派令,甲○○遲至同月三十日始批示「保育 員到縣府抗爭事由為何交代人事一直無下文」等語,續予擱置不發。臨時保育員丘 月娥、劉秀瑩、王芳惠、謝喜停、黃昭媛、張勝止、宋菊香等七人為求依法納入編 制,透過鄉民代表會主席陳龍雄向甲○○查詢保育員納編情形,並推派代表向縣府 陳情無結果,唯恐逾八十六年六月期限後,有關保育員編制之預算將被刪除,萬般 焦急,獲知劉森龍與甲○○熟稔,經由該鄉頭崙村幹事李日新之介紹,於八十六年 三、四月間請劉森龍向甲○○表示願每人交付新台幣十萬元,以求順利派職。劉森 龍到鄉長辦公室商議此事,表示『每名保育員拿十萬元,好不好﹖』,甲○○未置 可否,劉森龍復表示,不要怕,如果有什麼事,就說是他拿去花掉的。劉森龍並於 同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許,在托兒所內收受丘月娥等七人交付共七十萬元之現金 ,同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劉森龍將丘月娥等七人聯署之報告交由甲○○,甲○○隨即 將該報告附在人事管理員邱信鐘於同年三月三日之簽呈,並在簽呈上批示「已補報 告,准予核發」。是日下午三時,劉森龍與甲○○在鄉民代表會副主席李育貞家中 單獨會面,甲○○即收受劉森龍交付之五十萬元,另二十萬元由劉森龍留作己用。 此項事實,業據丘月娥、劉秀瑩、王芳惠、謝喜停、黃昭媛、張勝止、宋菊香、李 日新及邱信鐘等人在屏東縣調查站證述明確(證一),劉森龍於屏東地檢署、屏東 縣調查站之訊問筆錄、調查筆錄暨屏東地院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八月二十七日訊問 筆錄(證二)亦均坦承不諱;甲○○除於偵查中自撰自白書(證三)承認前揭違法 情事外,復於法院審理時,具狀坦白承認(證四),並於同年十月一日在法院審理 時表示,願儘力籌錢歸還所得五十萬元(證五),復有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屏東 縣政府八五屏府人一字第二○三○五一號函影本、竹田鄉公所人事管理員邱信鐘八 十六年一月八日、同年三月三日之簽呈影本暨宋菊香、王芳惠、劉秀瑩等人之郵局 提款紀錄可稽(證六),甲○○拖延核准人事派令及收賄之事證至認定。 八十五年二月間,全展公司負責人李善光為爭取竹田鄉公所發包之永豐道路第一期 改善工程,透過該鄉前鄉民代表陳達畑向甲○○遊說,將該工程交其承包,甲○○ 同意後,指示承辦之建設課技士林昌文,張貼招標公告,拍照後隨即取下,使他人 不易得知,並洩漏底價,俾使李善光得標。林昌文乃遵照指示,於二月十五日即開 標前一日將底價告知李善光,李善光向立信營造有限公司、順晟營造有限公司、建 泰土木包工業等借牌陪標,二月十六日以僅低於底價五千元之四百九十二萬元得標 。該工程進行期間,甲○○未督促所屬確實監工,迨工程完工驗收時,亦未確實監 督所屬查驗工程是否有偷工減料情事,即核定驗收程序。嗣後經人檢舉,發現該工 程偷工減料,即未依原設計圖規劃,應於排水溝之護欄安插十三mm一五○公分三 支、十mm四○公分六支,及於排水溝兩側底層鋪設厚十公分、寬一百一十公分與 一百公分之混凝土,僅在護欄施工時安插二支十三mm四十五公分之鋼筋、排水溝 底層之混凝土則全未鋪設,偷工減料之工程款約十六萬九千元。 八十五年三月間,甲○○又以圖利協茂公司負責人許義雄之意思,指示林昌文將有 關頭崙道路改善工程交給許義雄承作,林昌文依其指示,仍以前述張貼招標公告拍 照後隨即取下之同一方法,並於公開招標前一、二天約許義雄在竹田鄉公所內見面 ,將頭崙道路改善工程之底價洩漏予許義雄知悉,因而使許義雄於八十五年四月五 日以僅低於底價二萬元之四百二十萬元得標。 以上二次指示林昌文圖利包商之事實,業據林昌文、李善光及許義雄在屏東縣調查 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明確(證九、十)。 又永豐道路第一期改善工程委有上述偷工減料情事,○○○鄉○○○○○道路第一 期改善工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會勘紀錄及屏東縣政府計算「永豐道路第一期 改善工程」偷工減料折合金錢之概算表可稽(證十一),違失事證至為明確。甲○ ○於監察院固否認不法情事,辯稱底價不需洩漏,包商經由核算便可知道底價,承 辦人亦知悉底價,惟查底價僅鄉長一人有核定之權,且依程序鄉長於開標前一、二 小時才正式核定底價,參諸林昌文、李善光及許義雄上述供詞,甲○○所辯殊非可 信,其於監察院又辯稱工程驗收由主計人員會同承辦技士辦理,鄉長不參與,然依 竹田鄉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證十三)之規定,鄉長對於發包之工程,有監督核定 之權責,所辯亦非可取。 核甲○○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前段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 他人之利益。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 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 力求切實。斟酌其執行公務枉法妄為,肆無忌憚,應從重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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