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以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七年六月底加入NONI果汁(大溪地
諾麗綜合天然果汁)消費會員,並加入美商慕立達台灣分公司線下會員,除基本消費
之外,如增加訂貨者,該公司給予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之佣金。同年十月九日下午上
班時間外出處理私務,向民眾葉進能推介NONI果汁,葉購買四瓶供妻飲用,
詎飲
用後身體不
適,造成糾紛。依銓敘部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八五台中法二字第一二六
○○二三號函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因此,
公務員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係屬經營商業之行為,應受上開規定之限制;若僅
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
而非經營者、管理人或專任職員,而係利用公餘時
間,並經由其任職機關認定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
之虞者,得不受前開法條規定之限制
。本案李員利用上班時間推介健康食品,且有賺取佣金之行為,違反前開銓敘部函釋
規定,經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
審議。提出台南縣衛生局政風室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影本各一件為證。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大內鄉衛生所以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八八)衛字第二○一
號函覆台南縣衛生局稱:「據護士長稱:『該員於十月九日下午約下班前用口頭交代
要上二溪葉正忠(
按係葉進能之子)家帶木瓜,無辦理外出手續,幾點返所無告知本
人。』,又據其主任稱:『八十七年十月九日下午約四時三十分後,甲○○小姐口頭
報告要到葉正忠先生家提取木瓜,本人同意前往,何時返回衛生所本人未注意。』」
,並非如移送書所述:「利用上班公務時間外出,再順便向民眾推介NONI天然果
汁」。實則如上所述,申辯人係向主管口頭請假,經准假後始外出,並無利用公務時
間徇私營利情事。況不論口頭或書面請假,既經主管長官准假始行外出,依申辯人主
觀認知即應屬事假
期間,顯與移送書所謂「利用上班公務時間外出」概念有間。且移
送書所引銓敘部函,除明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外,更表示「若僅為『多層次
傳銷』事業之參加人,而非經營者,管理人或專任職員,而係利用公餘時間,並經由
其任職機關認定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之虞者,得不受前開法條規定之限制。」申辯人
乃公共衛生護士,非多層次傳銷之專任職員,僅係利用公餘時間參加多層次傳銷,並
非事業之經營者或管理人。以上開理由移付懲戒,殊屬不當。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台南縣大內鄉衛生所公共衛生護士,八十七年六月底加入
NONI果汁(大溪地諾麗綜合天然果汁)消費會員,並加入美商慕立達台灣分公司
線下會員,除基本消費外,如增加訂貨,公司給予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佣金,同年十
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下班前,銷售上述果汁四瓶與葉進能,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
認,核與台南縣政府衛生局政風室向葉進能調查之情節相符,事證至為明確,被付懲
戒人既有銷售之行為,自屬經營商業,所辯僅係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並非事業之經
營者,不足為免責之論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公務員不
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朱 石 炎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張 旭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