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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度鑑字第 8908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不受懲戒。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台中縣清水國中教師兼教務主任,於八十六年間誹謗等 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 二年,尚未確定。 韓員右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 請審議。 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二四一號刑事判決書、台中縣政府八十 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府教學字第二二四○五四號函等件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所涉案件不是誹謗,而是強制罪,二審正上訴中,判刑尚未確定。申辯人擔 任教務主任期間,常請託何杏雀老師(即刑事案告訴人)擔當重任,指導學生演說 、朗讀、作文比賽,成績斐然。因何杏雀老師的先生常在報紙上具名(補習教育促 進會理事長蔡宗男)刊登對本校不實的消息(證物:剪報),影響本校校譽至鉅。 何老師因而受到同事排斥,大家都避而遠之。何老師為取得同事們諒解,遂在學校 逢人便說「她與先生感情不好,已經兩年沒在一起。他的先生沒有人可管得住他, 包括她婆婆、公公都被他氣得要死。誰要她再生一個小孩,就是要害她」等語,因 此大家都頗同情她的婚姻。她先生因檢舉學校老師在校外補習,卓老師被記大過後 ,陳文華校長也連帶被記申誡。何老師遂到校長室跟校長道歉,哭哭啼啼的說她要 離婚,校長還安慰她,說他了解何老師的立場,要她不要介意。但後來她也被她家 人強迫去告校長毀謗。 何老師的角色扮演確實讓人摸不著頭緒,但不可諱言的是她先生的消息來源一定多 少跟她有關。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晚上她打電話給申辯人說她要辭卸導師職務, 說她婆婆與好友(也是何老師班上學生家長)吵架,她婆婆要她乾脆辭掉算了,反 正也沒有人感謝她。申辯人見機不可失,為了讓學校能更平靜,也為了讓她有更多 時間挽救家庭危機,遂同意她當專任老師,還勸她利用寒假帶家人出遊,好好與先 生培養感情。惟在學期中要更換導師談何容易?課程要重新安排,學生、家長也都 必須接受才可。因此,透過家長會在一月二十九日晚上召開班級家長會,獲得同意 後才開始準備更換導師。 不料一月三十日早上八點不到,駐區督學楊榮華即到校長室,責問學校為何要更換 何老師的導師職務,她犯錯了嗎?學校因而恢復她導師職務,可是問題仍然存在, 導師們仍然排斥她,學校氣氛緊張,個個人心惶惶。因此,當天下午請她到教務處 ,兩人共商既然辭了又要接導師,學生及其他導師的心理都必須復建,她負責學生 ,申辯人則負責老師的心理建設,務必從寒假開始,讓大家重新來過,明年的升學 才有希望。 隔天早上九點多,學校修業式結束,申辯人為了說服其他導師接受何老師,因此請 何老師簽了一份「契約書」。當時因教務處擠滿了學生與老師,為了避開學生,免 得產生不必要的尷尬或造成學生看笑話影響何老師的形象,就請何老師移駕到一牆 之隔的影印室,門是開著的,並非如法官所說的預知何老師不會簽署而...,若 她不簽則導師們恐無法接納她,痛苦的是她不是我,我何必要強迫她?申辯人當時 請她簽署「契約書」的目的,純粹是要幫其說服其他導師來接納她,免得她因為先 生之故而在學校受到排斥,影響何老師及團體的教學效果。 國中主任為聘任制,隨時都有下來當老師的可能。申辯人一向本著熱心服務的精神 ,從未對任何一個老師講過一句重話,倒是她先生常常半夜打電話到家裡要脅辱罵 ,申辯人為了和諧也不與之計較(證物:錄音帶)。 一審的時候,我們的律師告訴我說我的案子沒有問題,何老師又不是三歲小孩,如 何被強迫?因此要我不必多說話。申辯人因為是第一次上法庭,緊張而忽略了一些 細節,對方又是兼營代書業務的人,常常走法院,在法院裡唱作俱佳,博得同情。 申辯人則勢單力薄,所有想幫我的人都被她先生唬住,每人都不願與他們家有任何 瓜葛。何老師的先生把判決文傳真給報社,有個同事看到新聞很不以為然,主動跑 來替我抱不平。因為當天他要拿資料到影印室影印,聽到本人與她的對話,沒有一 點強迫的語氣,怎會被判刑?二審時他願意出來為我作證(證人姓名暫時保留)。 契約書是在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簽署的,若是她被強迫的話,不會等到家長去她 家溝通後才提出告訴(八月中旬)。更何況教育局已經將契約書原件取回交給何老 師,並對學校予以糾正處分。 二十年來,申辯人指導學生參加多項競賽,得獎無數,全國科學展覽更有四次獲獎 ,二次第一名;資優生保送甄試也破了空前的紀錄。點點滴滴的成就,雖不全是一 個人的努力結果,但申辯人確是以參與其中而為榮。如今,為了清水國中,申辯人 已拋棄二十年來的努力成果,本想藉此成果能更上一層樓,考個校長來當,完成自 我實現的美夢,但經過此一事件,卻已是心灰意冷,毫無鬥志。若再被貴會懲處, 申辯人真不知要如何來面對家人、朋友,也真不知要如何來原諒自己了。懇請諸位 委員查明真相,還我清白,使公理正義得以伸張,讓認真負責的公務員不要被市井 小民所陷害。 請傳訊證人: 本校家長會前任會長王壽昌先生。 本校某姓教師(因攸關二審勝敗,姓名擬暫予保留,以免對方打電話去恐嚇)。 提出證物: 剪報資料四篇、佐證資料五張、信件一封。 何老師的先生之騷擾電話乙卷。 理  由 本件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台中縣清水國中教師兼教務主任,於八十 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八時,在該校教務處之影印室內,要求該校教師何杏雀在其事 先擬妥之「契約書」上簽名,為何女所拒,被付懲戒人以嚴厲之口氣脅迫其簽立, 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論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判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 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尚未確定。認韓員上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 第一款違法情事,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等情,雖據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二四一號刑事判決書、台中縣政府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府教學 字第二二四○五四號函等件影本為證。惟被付懲戒人申辯否認其事,並提起上訴,業 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改判無罪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二 九號刑事判決及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中分信刑淵決字第一○七○九號確定證明函附卷 可稽。查本件移送機關所指被付懲戒人前開違法事實,既經該確定判決改判無罪,自 難令負何行政責任。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 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朱 石 炎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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