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二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立仁愛醫院住院醫師,於未任公職前即於八十一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擔任尚肯廣告有限公司之董事(負責人),但就任公職後亦未辭去董事
之職,經台北市政府移送本會審議,認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予以申誡,並於八十五年八月六日執行在案,有本會
八十五年度清字第六九○一號卷
可稽,茲台北市政府又以被付懲戒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之事實移送審議,據被付懲戒人向台北市立仁愛醫院之陳情略稱:渠受懲戒後,預備
辦理撤銷及更換董事登記,因準備過程及
法律認證手續繁複,加以本身醫療工作繁忙
,無暇分心,以致延宕云云,經查並無另有新發生經營商業之事實,則其同一行為,
已受本會懲戒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情事,應予免議,爰
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朱 石 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