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度鑑字第 8929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二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其判決情 形如次: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南市北區區公所里幹事,辦理該市北區違章建築查報工作。 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間明知坐落在該市○○路○段○○○巷○○號建築物後方防火 巷有增建之違章建築,竟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偽造登載並無搭建,並以上開 意旨擬稿函覆台南市政府工務局,足以生損害於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公眾之利益。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 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函。  ㈡台南市北區區公所函。  ㈢台南市違章建築查報單。  ㈣台南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  ㈤台南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  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㈦台南市政府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稱: 申辯人現任台南市北區區公所里幹事,負責查報違章建築業務,八十六年五月下旬 受理坐落台南市○○路○段○○○巷○○○號(原文賢路三一三巷七六弄五號)建 物違章建築案,因平日業務繁雜,工作忙碌,現場勘查後,誤為無違章建築,撰 文函復台南市政府工務局:「目前並無搭建」,實際上開房屋,確有違章建築(八 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南北民第○五七二六號北區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 誠為一時疏忽所致,業務上疏失責任,在所難辭。 上開房屋建築完成日期為六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證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二樓屋 頂加蓋遮雨陽鐵棚及屋後搭建一樓平房,均屬老舊,申辯人於七十八年負責北區違 章建築查報業務,與屋主素不相識,實無庇袒之必要及可能。 申辯人服公職二十一年,平日奉公守法,從無逾越,家中妻子為家庭主婦,並無謀 生能力,女兒二人均在大學或即將參加大學聯考(證戶籍謄本及學生證影本), 肩負全家生計,經此教訓,飽受訟累,妻小惶恐至極,無任悔意,懇請體恤情狀, 賜准改過,以勵自新。 提出證物(均影本,在卷) ㈠建物登記謄本。  ㈡戶籍謄本。  ㈢學生證。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南市北區區公所里幹事,辦理該區違章建築查報工作,明知坐 落台南市○○路○段○○○巷○○號建築物後方防火巷有增建之違章建築,竟於八十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台南市政府北區區公所,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虛偽登載 為「○○○區○○路○段○○○巷○○號增建乙案,經查目前並無搭建」,並以上開 意旨擬稿,函覆台南市政府工務局,足以生損害於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公眾之利益。上 開事實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論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緩刑四年,有該院八十八年 度上訴字第七九五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據該院函覆案已確定。被付懲戒人違失事 證已臻明確,所辯因一時疏忽所致,實無庇袒屋主之必要與可能云云,已為確定刑事 判決所不採,所提各項證物亦均難資為免責論據。被付懲戒人所為,除犯刑法外,另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朱 石 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張 旭 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