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九六號
上 訴 人 周恒良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
律師
江俊傑律師
邰怡瑄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
○○年七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刑智上訴字第四○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八○
、三五一三、四七三五、七六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
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
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
,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
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
均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
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
裁定駁回。
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
無庸命其補正
,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而所謂
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
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
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始足當之。若僅空泛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
不當或量刑過重、過輕云云,要
難謂係具體理由,其據此提起上
訴,顯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
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不相契合,自難
准許。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周恒良不服第一審論其以共同犯著作
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
有期徒刑一年,
並
諭知相關
從刑之判決,而於民國一○○年三月三日具狀向
原審
法院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理由狀僅略稱:伊於第一審業已認罪,
並與
告訴人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成
和解,該公司並於第
一審
撤回告訴,同意給予伊
緩刑機會。又
扣案之光碟片並非全係
違反著作權法之物品,數量亦非如
起訴書所載龐大。再伊家中尚
有二名幼子,全賴伊工作維持家計,第一審未考量前述各項因素
予以從輕量刑,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顯有未洽云云,而指摘第
一審判決不當(見一○○年度刑智上訴字第四○號卷第十七頁正
面及背面)。是其
上訴意旨無非以前述空泛之詞,對第一審量刑
職權之
適法行使漫加指摘,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或表明第
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
或違法,而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原判決因認上訴人之上訴不
合法定要件,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已詳
敘其法律上之依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又原審
係以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並未就
實體事項為審理。而第三審為
法律審,僅在審查第二審判決有無
違背法令情形。上訴人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
令情形,徒憑己見謂:伊所提第二審上訴理由,縱形式上未盡符
合法定具體理由之嚴格條件,第二審法院仍應就第一審判決認事
、用法或量刑,
暨卷內所有訴訟資料,兼及伊權益之保障等項,
為整體、綜合觀察,併資為適法判決之依據,以充分保障其
訴訟
權,必於第一審判決並無顯然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始得以上訴不
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又第一審判決對於其附表一所示之著作
權人究為何人未詳加認定記載明白,已有不當。且該附表係警方
製作之
扣押物品清冊,第一審逕引為判決書之附表,亦有未合。
再該附表之光碟數量若干,其中「查扣侵權物清單」是否為獨立
於「著作權法案
扣押物品盜版日劇光碟清冊」外之著作物,附表
一第一頁手寫之光碟數量意義為何,第一審判決悉未查明,同有
違誤云云,而為實體上之爭執,依上述說明,自不足據以辨認原
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
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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