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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52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九六號 上 訴 人 周恒良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律師       邰怡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 ○○年七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刑智上訴字第四○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八○ 、三五一三、四七三五、七六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 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 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 ,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 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 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 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無庸命其補正 ,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而所謂 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 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 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當之。若僅空泛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 不當或量刑過重、過輕云云,要難謂係具體理由,其據此提起上 訴,顯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 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不相契合,自難 准許。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周恒良不服第一審論其以共同犯著作 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諭知相關從刑之判決,而於民國一○○年三月三日具狀向原審 法院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理由狀僅略稱:伊於第一審業已認罪, 並與告訴人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該公司並於第 一審撤回告訴,同意給予伊緩刑機會。又扣案之光碟片並非全係 違反著作權法之物品,數量亦非如起訴書所載龐大。再伊家中尚 有二名幼子,全賴伊工作維持家計,第一審未考量前述各項因素 予以從輕量刑,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顯有未洽云云,而指摘第 一審判決不當(見一○○年度刑智上訴字第四○號卷第十七頁正 面及背面)。是其上訴意旨無非以前述空泛之詞,對第一審量刑 職權之適法行使漫加指摘,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或表明第 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 或違法,而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原判決因認上訴人之上訴不 合法定要件,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詳 敘其法律上之依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又原審 係以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並未就 實體事項為審理。而第三審為法律審,僅在審查第二審判決有無 違背法令情形。上訴人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 令情形,徒憑己見謂:伊所提第二審上訴理由,縱形式上未盡符 合法定具體理由之嚴格條件,第二審法院仍應就第一審判決認事 、用法或量刑,暨卷內所有訴訟資料,兼及伊權益之保障等項, 為整體、綜合觀察,併資為適法判決之依據,以充分保障其訴訟 權,必於第一審判決並無顯然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始得以上訴不 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又第一審判決對於其附表一所示之著作 權人究為何人未詳加認定記載明白,已有不當。且該附表係警方 製作之扣押物品清冊,第一審逕引為判決書之附表,亦有未合。 再該附表之光碟數量若干,其中「查扣侵權物清單」是否為獨立 於「著作權法案扣押物品盜版日劇光碟清冊」外之著作物,附表 一第一頁手寫之光碟數量意義為何,第一審判決悉未查明,同有 違誤云云,而為實體上之爭執,依上述說明,自不足據以辨認原 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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