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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抗字第 6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七號 抗 告 人 郭家戌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一00年七月十二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一00年度聲字第 七九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郭家戌因犯偽造私文書共十九罪,由原 審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四號判決分別判處徒刑,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 日。惟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以抗告人「所 犯共十九罪,且未完全賠償被害人等損害,詐欺金額非低,故認 非執行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而不准抗告人易科罰金之聲 請,有卷附該署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三日雄檢泰屹一00執聲 他二四九二字第一九三三0號函文可按。雖抗告人以其情形合於 規定,且係為籌措還款資金而召集互助會,並認得按時還款,無 冒標之意圖,且對所犯已知懊悔,無再犯之虞,就罪之性質未達 必須入監服刑,方能收矯正之效及維持法秩序之程度;抗告人實 際不法所得遠低於判決認定之金額,並擬召開債權人會議,但因 遭不明人士威嚇及討債壓力,致不敢直接出面處理債務,而未能 與活會債權人成立和解,然已多次私下分期還款與債權人林水龍 及劉黃金美,非全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抗告人於九十七年八月 間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下稱慈濟醫院)醫師診斷罹患 「雙極性情感異常(混合型)」而住院治療,同年九月出院後, 持續接受治療,至一00年五月間為止陸續住院達十一次,並出 現精神恍惚、記憶力衰退、手發抖及尿失禁等副作用,其病情實 不宜入監執行。是以,檢察官不准抗告人易科罰金之處分,容有 未洽,為此聲明異議,聲請撤銷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 指揮處分。按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 七條等規定,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判決所諭知者,僅易科罰 金折算之標準,至應否准許易科罰金,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審酌受刑人有無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事由而為判斷。而所謂「難 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乃立法者賦與執行檢察官 得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審 酌應否准予易科罰金之裁量權。檢察官此項裁量權之行使,僅於 發生裁量瑕疵之情況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經核抗告人 應執行之刑長達四年二月,且觀諸其於前揭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 一八三四號判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犯罪情節,抗告人利 用召募互助會自任會首,卻以他人名義冒標會款,破壞民間互助 會運作之安全及信賴,並使被害人黃美玲及其他會員遭受鉅大財 物損失,且尚未完全賠償各會員所受之損害,無視於國家法制規 定及他人之財產權益,行為惡劣,情節重大,如准易科罰金以代 替有期徒刑之執行,無疑有變相鼓勵倒會之嫌,難收矯正之效或 難以維持法秩序,顯然以不准予易科罰金為適當。至所主張實際 不法所得遠低於判決認定之金額,已與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不符; 案發後僅與部分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部分金額,執行檢察官所 指「未完全賠償被害人等損害,詐欺金額非低」各節,與事實相 符;而所稱罹患「雙極性情感異常(混合型)」,及出現精神恍 惚、記憶力衰退、手發抖及尿失禁等副作用,須持續住院治療一 節,既可服藥控制病情,或可延醫就診,服藥治療,均無「現罹 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情形。執行檢察官審核上情 ,行使其裁量權,認抗告人非入監執行,顯難收矯正之效或維持 法律秩序,而不准抗告人之易科罰金聲請,其指揮執行,難認有 何違法或濫權之情事,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經核原裁定 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猶以抗告人係為籌措還款資金而召集互 助會,並認得按時還款,無冒標意圖,乃因恐懼而未能與債權人 成立和解,非未賠償被害人損害,惡性亦非重大,未達必須入監 服刑,方能收矯正之效及維持秩序之程度。又其復於一00年六 月七日入院治療,同年七月十二日出院時,情緒仍不穩定,有自 殺傾向,如入監服刑恐加重病情等語,指摘原裁定不當。然依抗 告人所提慈濟醫院自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迄至一00年七月十二 日出具之各診斷證明書影本,均記載「病患(抗告人)宜繼續門 診追蹤治療」,卷附抗告人提出經於一00年四月十九日換發之 身心障礙手冊,就障礙類別及等級則登載「輕度精神障礙」,原 裁定因而認定抗告人之相關精神疾病既可服藥控制病情,或可延 醫就診,服藥治療,尚非不能入監服刑之判斷,即非無據。抗告 意旨就原裁定已詳細說明及指駁之事實,再為爭執,並徒憑己見 ,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法官 施 俊 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七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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