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附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行使變造私文書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年度台附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趙文鎮 被 上訴 人 祥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林文祥行使變造私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 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 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 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林文祥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 上訴,因而駁回上訴人趙文鎮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檢察官對 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 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 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王 居 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