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年度台附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趙文鎮
被
上訴 人 祥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林文祥行使
變造私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
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
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
第一審
諭知被上訴人林文祥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
上訴,因而
駁回上訴人趙文鎮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而檢察官對
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
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
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
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王 居 財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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