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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7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五三號 上 訴 人 留峰甫       王 好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 年度選上訴字第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九年度選偵字第一四四、一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 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 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留峰甫、王好上訴意旨略稱:㈠、本件除證 人(亦即上訴人等行賄之必要對向共犯)何翠花、陳英梅、楊春 緞、陳秀足、何淑芳、陳幼、何碧珠、陳瓊愛、陳國楷、楊貽茹 、沈麗雲、李鳳釵、楊彩茶、李王旦、李宜芳指證:參與「天天 哈哈笑」節目錄影行程無須繳納任何費用外,並無上訴人等交付 任何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直接或間接證據存在,且其中證人陳 國楷(留峰甫之上訴書誤載為「楊國楷」)並未為相同之指證。 原判決在無其他任何補強證據存在情況下,以何翠花等人之指證 ,採為不利於上訴人等之唯一證據,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又留峰甫與王好間,究竟於何時達成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原判 決未於事實欄記載,亦未於理由內說明,有礙於上訴人等辯護權 之行使。且案發時距離選舉投票日尚有四個月以上,留峰甫所為 ,僅止於行銷宣傳,並非賄選。原判決迴避此關鍵事項,有應於 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㈡、在違反公職人選舉 罷免法案件,受賄者對於行賄者之指證,須有補強證據存在,且 達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採信。何 翠花、陳英梅、楊春緞、陳秀足、何淑芳、陳幼、何碧珠、陳瓊 愛、陳國楷、楊貽茹、沈麗雲、李鳳釵、楊彩茶、李王旦、李宜 芳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下稱調查站)詢問及偵查 中,所為相關陳述均為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且屬於共犯自白之 範圍,仍須有補強證據,始得採為證據。原判決遽採為論罪依據 ,自非適法。㈢、原判決雖認定何翠花等十六人均已認識上訴人 等交付神奇奈米活化蛋(下稱奈米蛋)及免費餐飲之目的,係為 約使投票支持留峰甫,仍予以收受等情。然渠等係於何時點有此 認知?是十六人同時均有此認知?抑或於不同之時間點分別有所 認知?均未詳細究明。就上訴人等究竟行賄金額若干?亦未明確 認定。有調查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㈣、民國九十九年七 月三十一日參加「天天哈哈笑」節目錄影活動所需之車費、餐費 ,由長興影視有限公司(下稱長興公司)提供之獎金及製作人白 雪嬅(即白冰冰,以下均稱「白冰冰」)補助之車馬費,已足供 支應。另奈米蛋,本係晶鑽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鑽 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紀冠敏)委請白冰冰代言之贈品,而由白 冰冰將多餘者交予工作人員轉贈予何翠花等人,上訴人等並無行 賄行為。就相關獎金及車馬費補助部分,白冰冰之證言與長興公 司函覆內容一致,原判決認定長興公司提供之獎金新台幣(下同 )六千五百元,係由王好收受,並未用以支付餐費或車資,與卷 證資料不符。就奈米蛋贈與人部分,留峰甫與白冰冰所述之基本 事實,並無差異。原審如認白冰冰陳述內容,尚有疑義,然未再 傳喚白冰冰調查,自有調查未盡之違法。㈤、上訴人等對於何翠 花等十六人於調查站詢問時所陳述之任意性及證據能力,已提出 質疑。原審僅就其中陳國楷、陳秀足、楊春緞、陳幼、陳瓊愛、 陳英梅及何翠花等七人於調查站詢問時之錄音予以勘驗,對於上 訴人主張其餘證人應全部勘驗部分,未予斟酌,亦未說明不予勘 驗之理由,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留峰甫上訴意旨 另以:依原判決理由所載,留峰甫對其全程陪同何翠花等有投票 權之人參加「天天哈哈笑」節目錄影,於行車途中舉辦賓果遊戲 ,而參加錄影之人均獲得午餐便當及享用晚餐,回程時並獲得奈 米蛋一顆,而無須繳納費用等主要事實,已為肯定之供述,縱對 於犯意有所爭執,仍不失已為自白,應比照王好予以減輕其刑。 原審未予斟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等語。王好上訴意旨另 稱:本件如係賄選案件,則王好僅係受賄者,而非行賄之共同正 犯。又其僅係帶團前往參加比賽,並無選舉行賄或受賄之故意。 再者亦無候選人於選前數月即賄選,原審認定王好與留峰甫共同 賄選,昧於常情與選舉習慣,有違經驗法則等語。 惟查:原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 權,認定留峰甫係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舉辦之台中市(升格 為直轄市後)第一屆議員選舉第六選舉區(即西屯區)候選人。 為求順利當選,利用王好在台中市西屯區福星公園、林厝里教授 土風舞,認識多名該選區內具投票權之學員,及其結識之藝人白 冰冰擔任由長興公司製作,於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視 )播出之「天天哈哈笑」節目之製作人,該節目有提供一般民眾 參加錄影之機會,竟(與王好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 期約進而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推由王好於九十九年七月初,以:留峰甫可 安排彼等及親屬參加「天天哈哈笑」電視節目錄影及土風舞競賽 ,並提供專車接送及餐飲,費用全由留峰甫負責等語,分別邀集 在該二處學舞有投票權之何翠花、陳秀足、陳幼、何碧珠、楊彩 茶、彭文珠、何淑芳、陳英梅、楊春緞、楊貽茹、沈麗雲、李鳳 釵、陳瓊愛、陳國楷(陳瓊愛之夫),及有投票權之李王旦(王 好之姐)、李宜芳母女共十六人一同參加上開節目錄影。留峰甫 另指示不知情之服務處助理王緯蒝(原名王振霖)、郭鳳鈞、彭 元慶,及替其處理廣告文宣事項之陳聖誼,分別負責處理:以一 萬一千元向順富遊覽有限公司(下稱「順富公司」)租用遊覽車 (含車資及司機小費)、向豆油伯燒肉排骨便當店(下稱「豆油 伯便當店」)訂購每個價值約五十元之便當、為上開成員以「豐 富西屯志工媽媽」名義(「豐富西屯」為留峰甫之競選口號)報 名參加節目錄影、製作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錄影通知單由王好轉 發予何翠花等人及於出發當日之招呼接待等相關事宜。該次錄影 活動原定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舉辦,嗣因故延至同年七月三十 一日。屆時即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十一時許,留峰甫 租用由林錫欽駕駛之Y3-020號遊覽車,先後於台中市西屯區福星 公園圖書館前、福雅路四三二號、福華飯店等三處,搭載何翠花 等人,留峰甫均身著印有「留峰甫服務團隊」、「西屯區留峰甫 」等字樣之背心,接待何翠花等人上車,隨即前往台北市華視錄 影棚錄影。行車期間,發放參加錄影成員每人一瓶萬金油及便當 一個,王好並在車上宣布:「因留峰甫之幫忙始獲得至節目錄影 比賽之機會」、「留峰甫要參選西屯區議員,請大家支持」、「 留議員」等語,隨由留峰甫接續表示請大家支持其參選市議員等 語,繼由陳聖誼在車上主持賓果遊戲抽獎活動。錄影時,留峰甫 身穿上開背心,以「豐富西屯志工媽媽」領隊名義參加錄影。錄 影結束後,留峰甫復招待上開成員至(改制前)台北縣五股鄉某 不詳餐廳,以每桌一千五百元之金額,席開三桌,招待何翠花等 十六人晚餐後,始搭車返回台中市。回程途中,留峰甫又贈送其 經營之晶鑽公司生產之奈米蛋(價值二百六十元)各一顆予何翠 花等十六人。以此方式,對於有投票權之何翠花等十六人,交付 上開奈米蛋,及提供遊覽車載送服務、價值五十元之便當、每桌 一千五百元之晚宴餐飲等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約其等為支持留峰 甫之投票權一定行使,何翠花等十六人均已認知交付上開奈米蛋 及免費餐飲等之目的,係約使投票支持留峰甫之一定行使,仍予 以收受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等共同犯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 王好部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並諭知緩刑)罪刑。已依據卷內資料,說明其所憑之證據 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等所為之辯解,併已敘明:上揭事實 ,業據證人何翠花、陳英梅、楊春緞、陳秀足、何淑芳、陳幼、 何碧珠、陳瓊愛、陳國楷、楊貽茹、沈麗雲、李鳳釵、楊彩茶、 李王旦、李宜芳、彭文珠、陳聖誼、王緯蒝、林錫欽(遊覽車司 機)、陳文鎮(順富公司負責人)及陳仕安(豆油伯便當店負責 人)分別於偵查及第一審法院審理時證述綦詳,上訴人等對上揭 事實經過亦不諱言,並有台中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九年直轄市議員 選舉候選人登記概況表、台中市第一屆市長暨議員選舉選舉公報 、台中市第一屆市長暨議員選舉第六選舉區(西屯區)投(開) 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台中市第一屆直轄市議員選舉區劃分簡圖 、投票時間、地點、方法及投票應行注意事項,台中市第一屆市 長、議員暨里長選舉選舉人名冊、何翠花等十六人之全戶戶籍查 詢資料、錄影通知影本、神奇納(奈)米蛋─納米生活健康概念 館之網頁資料、王好手寫學員名單資料一紙、蒐證照片、租車合 約書、順富公司派車單、豆油伯便當店名片等在卷可稽。上訴人 等雖均否認有賄選犯行,留峰甫辯稱:案發時其尚未決定參選, 且該活動所需各費,均係以華視所發之補助車馬費及獎金支付, 奈米蛋係晶鑽公司欲請白冰冰代言之贈品,白冰冰將多餘者轉贈 予何翠花等人,非其所贈送,並無賄選犯行云云。王好辯稱:其 係與王緯蒝聯絡參加該次錄影活動事宜,未曾與留峰甫聯繫,並 非為留峰甫助選而邀集何翠花等人參加該次錄影活動,並無賄選 犯行云云。然而:㈠、綜合王好、何翠花、陳幼、何碧珠、楊彩 茶、何淑芳、陳英梅、楊春緞、楊貽如、沈麗雲、李鳳釵、陳瓊 愛、陳國楷、李宜芳、彭元慶、郭鳳鈞、林錫欽分別於偵查及第 一審所為之證言,可知:⑴、參與錄影之何翠花等十六人,事前 即已知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錄影通知單內容。在前往錄影行車 途中,王好確曾向何翠花等人介紹留峰甫將參選台中市議員,並 請大家支持等語,留峰甫並接續表示伊將參選市議員,請大家支 持等情。留峰甫嗣於回程途中發放奈米蛋後,明確向車上成員表 示:該奈米蛋係伊公司所出產之產品等語,可見該奈米蛋確係由 留峰甫所贈。⑵上開錄影通知單明確記載「主辦:市議員參選人 留峰甫」「聯絡人:王好老師、留峰甫服務處」「聯絡電話:王 好老師0000000000、留峰甫服務處00-00000000 」「錄影完於台 北用餐,當日預計晚上11:00回甜蜜的家。」等內容。足見留峰 甫係為參選市議員而主辦該次錄影活動,並推由王好邀集具有投 票權之何翠花等十六人參加錄影,再藉由免費提供專車接送、午 餐、晚餐,及奈米蛋等不正利益及賄賂,對具有投票權之何翠花 等十六人,約定為支持留峰甫之投票權一定行使甚明。何翠花等 十六人,亦可由上開錄影通知單之內容,及參加錄影活動當日留 峰甫之穿著情形,及其與王好分別表明其欲參選台中市議員,要 求支持等客觀事實,得知留峰甫係欲藉由該次免費招待渠等北上 參加錄影活動,而向其等約定為支持留峰甫之投票權一定行使。 且留峰甫所提供交付之專車接送服務、午、晚餐及奈米蛋等賄賂 及不正利益,均與其對何翠花等十六人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間,有對價關係,自屬賄選行為。⑶、至於郭鳳鈞、陳聖誼雖於 第一審證稱:該錄影通知書係其等自行製作,留峰甫並不知情云 云。惟與郭鳳鈞於第一審另證稱:其擔任競選總部(服務處)助 理,凡事須向留峰甫報告等情不符。參以本次錄影活動為留峰甫 所安排,對於製作上開錄影通知書,自難諉為不知,且陳聖誼並 非其服務處之正式員工,如未經其授權,郭鳳鈞、陳聖誼均不致 擅自製作該錄影通知書對外發放。留峰甫辯稱其對上開錄影通知 書並不知情云云,及郭鳳鈞、陳聖誼關於留峰甫對上開錄影通知 書並不知情部分之陳述,均無可採。⑷、該次錄影活動之來回車 資及便當費用,均係王緯蒝於錄影活動當天付清,業據王緯蒝證 述在卷。其既係留峰甫服務處之助理,該次錄影活動又係為留峰 甫參選市議員而舉辦,則上開車資、便當費用,自係留峰甫所支 付無疑。㈡、留峰甫雖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登記為此次市議員 選舉第六選區候選人,然其於九十九年四月間即招募服務處之助 理人員,並已決意參選台中市議員,服務處員工上班及外出跑行 程時,均須穿著留峰甫之競選背心,藉以表明留峰甫要參選市議 員等情,業據彭元慶、郭鳳鈞分別供明在卷。陳聖誼於偵查中證 稱:留峰甫為要參選台中市議員,於九十九年六月中旬開始找伊 製作形象廣告,留峰甫邀求其製作參加錄影時所用之「豐富西屯 志工媽媽隊」布條,其中「豐富西屯」即為留峰甫之競選口號等 語明確。參以何翠花於偵查中證稱:參加錄影後曾接獲留峰甫服 務處助理來電,要求支持留峰甫等語,及留峰甫於該次錄影車行 途中,已表達欲參選市議員並請求支持等情,足徵其於九十九年 七月三十一日參與錄影活動當日,即有參選市議員之決意。㈢、 關於該次錄影活動所需各項費用之來源,留峰甫於調查站詢問時 及偵查中先供稱:係由王政修支付云云,嗣又改稱係由華視支付 云云,前後不一。而華視僅安排時段播出「天天哈哈笑」節目, 並未支出任何製作費用等情,有華視公司函及所附之簽呈單、企 畫案、節目供應契約書可按。另查:⑴、白冰冰於第一審雖證稱 :製作單位會統一補助七千元之獎金,其並補助車馬費一萬二千 元,該款由留峰甫之女助理收受等語。陳聖誼於第一審亦證稱: 其向華視簽收領取七千元,另收受白冰冰交付之紅包一萬二千元 ,並用以支付晚餐餐費四千五百元,餘款共一萬四千五百元已交 予王緯蒝等語。惟「豐富西屯志工媽媽」當日參加競賽與另一隊 隊伍平手,獲得六千五百元獎金一份,及每人得到餐點一份等情 ,業據長興公司函覆第一審法院明確,足見白冰冰、陳聖誼關於 此部分之陳述,均與事實不符。⑵、陳聖誼於調查站詢問時先稱 :該次錄影活動費用來源應係留峰甫規劃,其並不清楚等語。嗣 又改稱:該次活動獲獎七千元,伊簽收後即交予王好收執,另華 視補助車馬費一包,其已轉交予王緯蒝,因其未拆開,不知金額 若干等語。與其嗣後於審理時證稱:白冰冰所給紅包為一萬二千 元,伊有清點,但未簽收單據等語,相互齟齬。又王緯蒝於第一 審證稱:事後陳聖誼交付其一萬二千元之補助費云云,亦與前述 陳聖誼證稱:其係交付共一萬四千五百元予王緯蒝乙節不符。足 見白冰冰、陳聖誼、王緯蒝所為之上開證言,均不足為有利於上 訴人等之論據。另就陳聖誼關於簽收獎金部分之前後陳述相互比 較,參以上述長興公司回函內容,堪認長興公司提供之比賽獎金 六千五百元,係由陳聖誼交予王好收受,而非用於支付晚餐或車 資費用。㈣、留峰甫於接受調查站詢問後,即與王緯蒝相繼要求 證人王政修配合其最初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述,虛偽陳稱該次 錄影活動經費均係由王政修支出,王緯蒝並帶同王政修至順富公 司、豆油伯便當店拿取名片備用等情,業據王政修於調查站詢問 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其所提順富公司、豆油伯便當店之名片 及價目表在卷可稽。設若白冰冰事前曾告知留峰甫參與該錄影活 動有獎金及車馬費補助,並曾補助車馬費一萬二千元等情屬實, 則留峰甫於初次接受調查站詢問及偵查中,自無刻意隱諱此有利 之重要事實,甚且教唆王政修偽證之必要。是留峰甫辯稱該次錄 影活動費用均係由華視或白冰冰補助云云,要無可採。㈤、留峰 甫係晶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情,業據晶鑽公司台中分公司店長 張嘉曄於調查站詢問時供明,核與王政修、王緯蒝於偵查中所述 情節相符,且留峰甫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一時三十五分許 ,以電話向張嘉曄表示其需要襪子時,對張嘉曄負責之營業處所 稱為「我們家」,張嘉曄並向留峰甫報告獲利情形,有卷附之通 訊監察錄音內容及其譯文可按,足見留峰甫確實為晶鑽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至於張嘉曄嗣於審理時雖翻異前詞,改稱伊係原先誤 會留峰甫為公司負責人云云,惟與上開事證不符,自無可採。另 紀冠敏、李英誌(晶鑽公司副總經理)於第一審雖均證稱:留峰 甫與晶鑽公司並無關係云云。然與上述事證不合,亦無非係迴護 留峰甫之詞,不足採信。㈥、留峰甫另辯稱系爭奈米蛋係星鑽公 司委託白冰冰代言之贈品,白冰冰要其轉送參加錄影之學員云云 。然與白冰冰證稱:其係將多餘之奈米蛋交由(錄影)工作人員 發放等語,顯不相同,其所辯自無可採。又留峰甫於回程途中發 放奈米蛋後,確曾表示系爭奈米蛋為其公司之產品等情,已據陳 瓊愛、楊貽茹、楊彩茶、李鳳釵、何淑芳、沈麗雲分別於偵查中 證述綦詳。至陳瓊愛、楊彩茶嗣於第一審改稱:不清楚奈米蛋係 何人所贈云云,應係案發後記憶模糊所致。另王好、何翠花、陳 秀足、陳幼、何碧珠、陳英梅、楊春緞、李鳳釵、李宜芳於第一 審雖分別證稱:在車上收到之奈米蛋及蛋糕均係白冰冰所贈等語 。然細繹何翠花等人關於認為系爭奈米蛋係白冰冰贈送部分之陳 述,或係出自於聽聞他人傳述,或係因連同蛋糕(即前述長興公 司所贈)一併發送,因而臆測亦為白冰冰(製作單位)所贈,且 與上述確切事證不符,均不足為有利於留峰甫之認定。㈦、王好 於偵查中,對其如何應留峰甫之請,利用其教授土風舞之機會, 邀攬具有投票權之學員及家屬參加該次錄影活動,留峰甫並表示 費用均由其處理等情,供承不諱。其事後於審理中始辯稱:未曾 與留峰甫商議舉行該次錄影活動,均係與王緯蒝聯繫云云,顯無 可採。又其與留峰甫聯繫後,即以因留峰甫之關係有機會優先參 加該次錄影活動,且無庸繳納費用,均由留峰甫處理等由,代為 邀集有投票權之何翠花等十六人參加該次錄影活動,並散發上述 錄影通知單供學員傳閱,復於行車途中向何翠花等十六人介紹留 峰甫,表示「留峰甫要參選西屯區議員,請大家支持」等語,自 堪認其與留峰甫就舉辦該次錄影活動之行賄犯行,有共同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因認本件事證明確,上訴人等確有上揭賄 選犯行,而以其等否認犯行所為之上開辯解,均為卸飾之詞,不 足採信,已逐一說明及指駁。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所 為前揭論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且查:㈠、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 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定有明文。證人白冰冰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 ,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並經留峰甫之辯護人及檢察官為交互詰問 ,且於訊問時予上訴人等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不得再行傳喚,且上訴 人等於原審均未聲請再度傳喚白冰冰調查。又留峰甫於原審最初 係僅聲請勘驗王好、郭鳳鈞、何翠花、陳英梅、楊春緞、李宜芳 、何碧珠、陳國楷、陳幼、陳瓊愛、沈麗雲及李鳳釵等人於調查 站詢問及偵查中之錄音光碟(見原審卷一第一三六頁),嗣其辯 護人依據拷貝卷內錄音光碟篩選後,又分別具狀聲請勘驗陳國楷 、陳秀足、楊春緞、王好、陳瓊愛、陳英梅、何翠花於調查站及 偵查中之錄音光碟(見原審卷二第二頁至第四頁、第四十八頁至 第五十一頁、第八十四頁至第八十六頁),而原審業已依其聲請 勘驗陳國楷、陳秀足、楊春緞、陳幼、陳瓊愛、陳英梅、何翠花 及王好等人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錄音光碟,上訴人及其辯護人並 均表示捨棄勘驗郭鳳鈞、李宜芳、沈麗雲、李鳳釵偵訊錄音光碟 部分之聲請(見原審卷二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五○頁、第一六七頁 背面至第一八七頁背面),均有各該聲請調查證據狀及勘驗筆錄 可稽。又原審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審判期日,審判長詢以「尚有 其他證據聲請調查?」,上訴人等及其等之辯護人均答稱「沒有 」,亦有審判筆錄足憑(見原審卷二第一八頁)。上訴人等上訴 意旨指稱原審未再傳喚白冰冰,亦未勘驗其餘證人於調查站及偵 查中之錄音光碟,有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 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㈡、何翠花等十六人所為 關於參與該次錄影活動期間,如何接受上訴人等提供之行車、餐 飲招待及奈米蛋贈品,暨上訴人等分別表明留峰甫將參選台中市 議員,而要求渠等屆時為支持留峰甫投票權之一定行使等證言, 均係以證人身分就渠等實際體驗之事實而為陳述,並非個人意見 或推測之詞。且原審係以渠等之證言,及王好於偵、審中所為不 利於己之陳述,非上訴人等賄選對象之陳聖誼、王緯蒝、林錫欽 、陳文鎮、陳仕安、王政修等人之證言,及蒐證照片、王好手寫 學員名單資料、租車合約書、派車單、選舉資料、華視及長興公 司函及附件等證據資料,為綜合之判斷,認定上訴人等有賄選之 犯行,並非以何翠花等十六人之證言為唯一證據。上訴意旨指摘 何翠花等十六之證言,係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且無補強證據足 以證明與事實相符云云,係以自己之說詞,所為之指摘,自非適 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 項所設投票行賄處罰之規定,旨在防止金錢之介入選舉,以維護 選舉之公平與純正。在選風惡化下,候選人為求當選,乃競相提 早賄選活動。故候選人為求當選,於選務機關發布選舉公告之前 或其登記參選之前,即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為賄賂,請求於選舉 時投票支持,已足敗壞選風。則於選務機關已發布選舉公告或候 選人已登記參選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 ,固應予以處罰;即在選舉公告或該候選人登記參選前,行賄或 受賄者,均預期行賄者將來會參選,而約定予以投票支持時,自 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方合乎立法意旨。故 行賄時縱尚未登記參選,如其已著手賄選之犯行,日後並實際登 記取得候選人資格者,即與該罪之要件該當。留峰甫於舉辦該次 錄影活動時,雖尚未登記為候選人,然其嗣後確為台中市第一屆 議員選舉第六選舉區之候選人,何翠花等十六人亦為該選舉區內 之有投票權人,上訴人等及何翠花等十六人分別基於此種認知及 預期之犯意範圍內,由上訴人等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賄選行 為,自已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第一項之投票行賄 罪。原判決因而論上訴人等以上開投票行賄罪,於理由內已為說 明(見原判決第五十五頁第五行至第二十行),自不容指為違法 。上訴意旨關於此部分之指陳,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亦 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 第五項前段規定:「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所謂於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 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 述而言;倘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雖 為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但必須所陳述之事實,即其所 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 形式,始足當之。若被告根本否認有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或其 陳述之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無關,而不能認為其所陳述之事實 已經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者,即與單純主張或辯解有阻卻責 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別,自難認其已經自白犯罪。留峰甫於偵 查中雖不諱言舉辦該次錄影活動等事實,惟始終否認有賄選犯行 ,辯稱當日之車費、餐費等費用均係由華視支出,奈米蛋亦係白 冰冰所贈與云云,並未坦承已經構成賄選罪之要件事實,自無適 用上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留峰甫上訴意旨指稱其於偵查中自 白云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㈤、事實之認定與證據之取捨,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 事實之認定與證據之取捨,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無違,即不容 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人等其餘上訴意 旨所為之指摘,係對於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 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且重為事實之爭執,均 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等之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惠 光 霞 法官 周 盈 文 法官 宋 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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