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磯村好春住同上 .
訴訟
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孫 斌律師
施穎弘律師
被
上訴 人 趙嘉寶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
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台灣電通股
份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趙嘉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被上
訴人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本院認
其上訴關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為有理由,而將原審刑事判
決該部分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與該等部分相關之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九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