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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附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磯村好春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孫 斌律師       施穎弘律師 被 上訴 人 趙嘉寶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 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台灣電通股 份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趙嘉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被上 訴人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本院認 其上訴關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為有理由,而將原審刑事判 決該部分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與該等部分相關之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九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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