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七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宋怡珍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
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
四一二○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台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七八、一四二三
九、一七八六四、二○八二○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
非常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均撤銷。
宋怡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
刑貳年貳月,如附表
宣告刑所示偽造之署名、印章、印文均
沒收
。
理 由
一、非常
上訴理由稱:「一、
按判決不
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
赦免後
,五年以內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
累犯。刑事訴
訟法第378條、刑法第4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執行完
畢,其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固不待言;如係經
假釋出獄者,
依刑法第79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須在
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
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
刑,始得以執行論。而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刑法第77條所
定最低應執行之
期間,合併計算之;而依規定合併計算執行
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1 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刑
法第79條之1第1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故在二以上徒刑合
併執行之情形,即無從將合併執行之刑期割裂;
假釋期間亦
同。從而關於累犯之認定,必合併計算之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
假釋,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足構成(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4號判決
參照)。二、本件原判
決以被告宋怡珍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以88年度訴緝字第1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以
92年度上訴字第3358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復因
侵占、
詐欺
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04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
上字第6011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上開3 罪復經本院以93年
度聲字第1107號
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其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
16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後經入監接續執行,於民
國96年1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8年3月24日假釋期
滿未經撤銷而以執行完畢論。
詎其
猶不知悔改,竟基於偽造
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且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取財、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為如附表所示之偽
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詐欺取財、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
之
犯行(各該犯行之具體犯罪事實,分別詳如附表犯罪事實
欄
所載)。而以累犯判處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51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惟被告於假釋期間之97年10月間起至99年
1月5日止,又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經法務部於100 年8月31日
以法授矯教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撤銷假釋,有該撤銷受
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
可稽
。故原判決以被告宋怡珍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高等法
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35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
因詐欺、侵占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04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上開3 罪
嗣經台灣高等
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1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甫於96年1月10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8年3月24日
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而以累犯判
處罪刑,自屬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
」等語。
二、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四十七條
所稱累犯
,係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
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言。若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
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祗得為撤銷假釋之原因,不適
用累犯之規定。再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四
十七條規定
加重其刑,為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
法律之基礎事
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應
依職權調查。倘被告不合累
犯之要件,
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遽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之依本法應於審
判
期日調查之
證據而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
判決有影響,其判決為
當然違背法令。原判決以本件被告宋
怡珍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
度訴緝字第一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經台灣高等
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五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復因侵占、詐欺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
字第二○四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八月,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復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聲
字第一一○七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
嗣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
字第一八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後經入監接續
執行,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九十八
年三月二十四日假釋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
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被告於假釋付
保護管束期間內之九
十七年十月間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犯如附表編號一至
四之罪(均在假釋期間所犯,故無累犯問題);自假釋期滿
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止犯如附表編號五至五十一之罪,
原判決認被告所犯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
詐欺罪係在前揭各
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因而論以累
犯,判處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五十一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三年,並經本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確定。前揭假釋因而經法
務部於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以法授矯教字第0000000000號
處分書撤銷,應執行殘餘刑期二年二月十四日,現由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年度執減更字第九○號指
揮執行,有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
明,被告前案假釋既經撤銷,其前案之有期徒刑即尚未執行
完畢,則原判決所認定被告在撤銷假釋前所犯如附表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等五十一罪,即與累犯之要件不合。原判決依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
,且於被告不利,非常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以資救濟。末查非常上訴經認為有理由,依法應
撤銷原
判決另行改判時,本係代替原審就其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而
為判決。故本件定應執行刑不受刑法第五十條修正之影響,
即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一併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林 恆 吉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
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附表 │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 │宣告刑 │備註 │
├──┼───────────────┼─────┼─────┼─────────┤
│一 │宋怡珍於97年9 月間,於網路上以│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
偵查中│
│ │「宋欣雅」之化名結識鄭長裕,嗣│不法之所有│月 │、原審審理時之
自白│
│ │於97年10月間向鄭長裕佯稱:先前│,以詐術使│ │(99偵4478卷P246- │
│ │伊委託鄭長裕探查伊前男友王玉琮│人將本人之│ │249、板檢99他1312 │
│ │之住處及作息,王玉琮事後以車子│物交付 │ │卷P12、原審卷P27-2│
│ │被砸及其他糾紛宣稱要向
渠等請求│ │ │8、65-67、69-74) │
│ │賠償,否則要提出恐嚇及毀損
告訴│ │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 │,需要請
律師處理民事糾紛,且要│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鄭長裕負擔新台幣(下同)50萬元│ │ │4478卷P203-205、P2│
│ │
和解金之一半即25萬元云云,致鄭│ │ │41-249、P303-307)│
│ │長裕
陷於錯誤,陸續於97年10月至│ │ │ │
│ │11月間交付其身分證影本、第一商│ │ │ │
│ │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號存摺及提款卡、家樂福電信門號│ │ │ │
│ │3 組、律師委任狀及和解金13萬元│ │ │ │
│ │予宋怡珍。 │ │ │ │
├──┼───────────────┼─────┼─────┼─────────┤
│二 │宋怡珍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偵查中│
│ │得鄭長裕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一商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原審審理時之自白│
│ │銀行草屯分行存摺及提款卡後,即│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99偵4478卷P246-2│
│ │冒用鄭長裕名義,於97年12月5 日│人 │裕」署名肆│49、板檢99他1312卷│
│ │,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枚均沒收。│P12、原審卷P27-28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之借│ │ │、65-67、69-74) │
│ │款人(要保人)簽名欄、同意人(│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 │被保險人)簽名欄上偽造「鄭長裕│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署名各1 枚(合計4 枚),並填│ │ │4478卷P203-205、P2│
│ │載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保險單借款│ │ │41-249、P303-307)│
│ │書面資料後,持之向安泰人壽保險│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 │股份限公司(嗣為富邦人壽保險股│ │ │行99年3月31日一草 │
│ │份有限公司購併成為富邦人壽保險│ │ │屯字第72號函
暨鄭長│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人壽公司│ │ │裕開戶資料、帳戶交│
│ │)行使,致安泰人壽公司承辦人員│ │ │易往來明細影本(99│
│ │誤認係鄭長裕本人以保險單借款,│ │ │偵4478卷P269-298)│
│ │而將6 萬2 千元匯入鄭長裕上開第│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 │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戶內,足以│ │ │限公司99年8月23日 │
│ │生損害於安泰人壽公司及鄭長裕。│ │ │99壽富諮詢字第2081│
│ │嗣上開匯入之款項
旋遭宋怡珍以提│ │ │號函暨主約資料查詢│
│ │款卡提領並花用殆盡。 │ │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
│ │ │ │ │項告知書影本3紙( │
│ │ │ │ │99偵4478卷P324-328│
│ │ │ │ │) │
├──┼───────────────┼─────┼─────┼─────────┤
│三 │宋怡珍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偵查中│
│ │得鄭長裕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一商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原審審理時之自白│
│ │銀行草屯分行存摺及提款卡後,復│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99偵4478卷P246-2│
│ │又冒用鄭長裕名義,於97年12月9 │人 │裕」署名貳│49、板檢99他1312卷│
│ │日,在「保險單借款約定暨重要事│ │枚均沒收 │P12、原審卷P27-28 │
│ │項告知書」上之要保人、被保險人│ │ │、65-67、69-74) │
│ │簽名欄內偽造「鄭長裕」署名各1 │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 │枚(合計2 枚),並填載相關資料│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偽造上開保險單借款書面資料後│ │ │4478卷P203-205、P2│
│ │,持之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41-249、P303-307)│
│ │司(下稱保誠人壽公司)行使,致│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 │保誠人壽公司承辦人員誤認係鄭長│ │ │行99年3月31日一草 │
│ │裕本人以保險單借款,而將5 萬4 │ │ │屯字第72號函暨鄭長│
│ │千元匯入鄭長裕上開第一商業銀行│ │ │裕開戶資料、帳戶交│
│ │草屯分行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保│ │ │易往來明細影本(99│
│ │誠人壽公司及鄭長裕。嗣上開匯入│ │ │偵4478卷P269-298)│
│ │之款項旋遭宋怡珍以提款卡提領並│ │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
│ │花用殆盡。 │ │ │限公司99年7月30日 │
│ │ │ │ │保誠總字第990397號│
│ │ │ │ │函暨保險單借款約定│
│ │ │ │ │暨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 │本(99偵4478卷P315│
│ │ │ │ │-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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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宋怡珍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偵查中│
│ │得鄭長裕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一商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原審審理時之自白│
│ │銀行草屯分行存摺及提款卡後,復│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99偵4478卷P246- │
│ │又冒用鄭長裕名義,於98年1 月9 │人 │裕」署名肆│249、板檢99他1312 │
│ │日,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 │枚均沒收。│卷P12、原審卷P27-2│
│ │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之│ │ │8、65-67、69-74) │
│ │借款人(要保人)簽名欄、同意人│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 │(被保險人)簽名欄內偽造「鄭長│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裕」簽名各1 枚(合計4 枚),並│ │ │4478卷P203-205、P2│
│ │填載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保險單借│ │ │41-249、P303-307)│
│ │款書面資料後,持之向安泰人壽公│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 │司行使,致安泰人壽公司承辦人員│ │ │行99年3 月31日一草│
│ │誤認係鄭長裕本人以保險單借款,│ │ │屯字第72號函暨鄭長│
│ │而將5 千5 百元匯入鄭長裕上開第│ │ │裕開戶資料、帳戶交│
│ │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戶內,足以│ │ │易往來明細影本(99│
│ │生損害於安泰仁壽公司及鄭長裕。│ │ │偵4478卷P269-298)│
│ │嗣上開匯入之款項旋遭宋怡珍以提│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 │款卡提領並花用殆盡。 │ │ │限公司99年8 月23日│
│ │ │ │ │99壽富諮詢字第2081│
│ │ │ │ │號函暨主約資料查詢│
│ │ │ │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
│ │ │ │ │項告知書影本3 紙(│
│ │ │ │ │99偵4478卷P324-328│
│ │ │ │ │) │
├──┼───────────────┼─────┼─────┼─────────┤
│五 │宋怡珍前於96年4 月11日起至同年│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玖│被告宋怡珍警詢及偵│
│ │10月25日止,在址設臺北縣土城市│文書,足以│月,左開偽│查中、原審審理時之│
│ │明德路一段240 巷1 號簡瓊珠(對│生損害於他│造之「簡瓊│自白(99偵4478卷 │
│ │外自稱簡瓊羚)所經營之珍香味商│人 │羚」印章及│P45-51、P245-246 │
│ │店任職,其明知簡瓊珠並無將珍味│ │署名各壹枚│、249-250、板檢99 │
│ │香商店頂讓之意思,竟於98年10月│ │均沒收。 │他1213卷P9-10、原 │
│ │間某日,先請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 │ │審卷P27-28、65-67 │
│ │員偽刻「簡瓊羚」印章1 枚後,即│ │ │、69-74) │
│ │冒用簡瓊羚名義,製作虛偽不實之│ │ │證人即
告訴人俞建國│
│ │珍味香商店「店面頂讓合約書」,│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並持上開偽刻之「簡瓊羚」印章蓋│ │ │(99偵4478卷P58-59│
│ │印而偽造印文及自行偽造「簡瓊羚│ │ │、P246、249、板檢 │
│ │」署名各1 枚於該合約書上,並在│ │ │99他1213卷P4、8- │
│ │不詳地點,持前揭偽造之「店面頂│ │ │10) │
│ │讓合約書」,向黃枰坤、俞建國佯│ │ │證人即告訴人黃枰坤│
│ │稱珍味香商店負責人簡瓊羚欲頂讓│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該商店,宋怡珍本人因資金不足而│ │ │(99偵4478卷P60-61│
│ │欲找他人合夥一同頂受該店後,再│ │ │ 、板檢99他1213卷 │
│ │成立「群益商行」云云,足以生損│ │ │P9-10) │
│ │害於簡瓊羚、黃枰坤、俞建國,致│ │ │證人簡瓊珠於警詢及│
│ │黃枰坤、俞建國均陷於錯誤,於98│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年11月3 日與宋怡珍簽立「群益商│ │ │14239卷P116 、99偵│
│ │行合夥契約書」,黃枰坤先於98年│ │ │4478卷P245) │
│ │10月27日匯款20萬元至宋怡珍所有│ │ │群益商行合夥契約書│
│ │之中華郵政土城富饒郵局帳號0311│ │ │影本(99偵4478卷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俞建國則交│ │ │P74、75) │
│ │付其身分證、駕照影本、97年度各│ │ │店面頂讓合約書影本│
│ │類所得扣繳暨免免扣繳憑單影本予│ │ │(99偵4478卷P76) │
│ │宋怡珍,並於98年11月4 日委請其│ │ │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
│ │母親謝果分別匯款37萬5 千元、40│ │ │影本(99偵4478卷 │
│ │萬元至宋怡珍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 │ │P77) │
│ │。嗣宋怡珍於詐得黃枰坤、俞建國│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
│ │上開出資款項後,即挪為他用。 │ │ │款申請書影本(99偵│
│ │ │ │ │4478卷P72) │
│ │ │ │ │永豐商業銀行匯款委│
│ │ │ │ │託書影本(99偵4478│
│ │ │ │ │卷P72 ) │
├──┼───────────────┼─────┼─────┼─────────┤
│六 │宋怡珍於98年10月間某日,向江秀│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鑾及江秀鑾女兒陳歆婷、陳歆媚佯│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稱:可替陳歆婷、陳歆媚代辦圓夢│,以詐術使│ │之自白(99偵4478卷│
│ │助學金云云,致江秀鑾、陳歆婷、│人將本人之│ │P39、P45-51、P228 │
│ │陳歆媚均陷於錯誤,而由陳歆婷、│物交付 │ │、原審卷P27-28、65│
│ │陳歆媚於98年11月間某日,將陳歆│ │ │-67、69-74) │
│ │媚及陳歆婷之身分證影本、學生證│ │ │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 │影本、江秀鑾身分證影本、駕照影│ │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 │本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99偵4478卷P56-57│
│ │憑單影本等交予宋怡珍。 │ │ │、P229、桃檢99他 │
│ │ │ │ │1377卷P3、P9-11) │
│ │ │ │ │證人陳歆婷於警詢及│
│ │ │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 │ │ │4478卷P64-65、桃檢│
│ │ │ │ │99他1377卷P11) │
│ │ │ │ │證人陳歆媚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桃檢99他13│
│ │ │ │ │77卷P11) │
│ │ │ │ │江秀鑾之身分證、駕│
│ │ │ │ │照、97年度各類所得│
│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 │ │ │ │本(99偵14239卷P13│
│ │ │ │ │5-136、P146-147) │
├──┼───────────────┼─────┼─────┼─────────┤
│七 │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六所示方式取得│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江秀鑾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年│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生損害於他│造之「江秀│之自白(99偵4478卷│
│ │後,
乃於98年11月12日,於花旗銀│人 │鑾」署名壹│P39、P45-51、P228 │
│ │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人親│ │枚沒收。 │、原審卷P27-28、65│
│ │筆簽名欄內偽造「江秀鑾」署名1 │ │ │-67、69-74) │
│ │枚,並製作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信│ │ │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 │用卡申請書後,即持該偽造之信用│ │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 │卡申請書,並檢附江秀鑾之身分證│ │ │(99偵4478卷P56-57│
│ │、駕照影本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P229、桃檢99他13│
│ │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在臺北縣土城│ │ │77卷P3、P9-11) │
│ │市某處以傳真方式向花旗銀行申請│ │ │證人陳歆婷於警詢及│
│ │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花旗銀行及│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江秀鑾,惟未能核卡成功。 │ │ │4478卷P64-65、桃檢│
│ │ │ │ │99他1377卷P11) │
│ │ │ │ │證人陳歆媚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桃檢99他13│
│ │ │ │ │77卷P11) │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 │書(99偵14239卷P13│
│ │ │ │ │8-141) │
│ │ │ │ │江秀鑾之身分證、駕│
│ │ │ │ │照、97年度各類所得│
│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 │ │ │ │本(99偵14239卷P13│
│ │ │ │ │5-136、P146-147) │
├──┼───────────────┼─────┼─────┼─────────┤
│八 │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得江秀鑾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及│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生損害於他│造之「江秀│之自白(99偵4478卷│
│ │影本後,乃於98年11月19日,於荷│人 │鑾」署名貳│P39、P45-51、P228 │
│ │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 │枚均沒收 │、原審卷P27-28、65│
│ │人親筆簽名欄內(共有2 處)偽造│ │ │-67、69-74) │
│ │「江秀鑾」簽名各1 枚(合計2 枚│ │ │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 │),並填載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信│ │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 │用卡申請書後,即持該信用卡申請│ │ │(99偵4478卷P56-57│
│ │書,並檢附江秀鑾之身分證、駕照│ │ │ 、P229、桃檢99他 │
│ │影本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1377卷P3、P9-11) │
│ │繳憑單影本,在臺北縣土城市某處│ │ │證人陳歆婷於警詢及│
│ │以傳真方式向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及江秀鑾│ │ │4478卷P64-65、桃檢│
│ │,惟未能核卡成功。 │ │ │99他1377卷P11) │
│ │ │ │ │證人陳歆媚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桃檢99他 │
│ │ │ │ │1377卷P11) │
│ │ │ │ │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 │表(99偵14239卷P14│
│ │ │ │ │2-145) │
│ │ │ │ │江秀鑾之身分證、駕│
│ │ │ │ │照、97年度各類所得│
│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 │ │ │ │本(99偵14239卷P13│
│ │ │ │ │5-136、P146-147) │
├──┼───────────────┼─────┼─────┼─────────┤
│九 │宋怡珍以附表編號一、六所示之方│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式取得鄭長裕、江秀鑾之身分證影│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本後,先委請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之自白(99偵4478卷│
│ │員偽刻「鄭長裕」及「江秀鑾」之│人 │裕」印章壹│P39、P45-51、P227 │
│ │印章各1 枚,即於98年11月27日,│ │枚、印文貳│、P246-249、99偵 │
│ │冒以「鄭長裕」及「江秀鑾」名義│ │枚及「江秀│14239卷P63、板檢99│
│ │,分別於「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 │鑾」印章壹│他1213卷P12、原審 │
│ │書」上之儲戶蓋章欄內及儲戶印鑑│ │枚、印文貳│卷P27-28、65-67、 │
│ │欄內蓋用上開偽造之印章,偽造「│ │枚均沒收 │69-74) │
│ │鄭長裕」、「江秀鑾」印文各2 枚│ │ │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 │後,即同時檢附鄭長裕、江秀鑾之│ │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身分證影本,委請不知情之柯玟瑩│ │ │述(99偵4478卷P56-│
│ │,向中華郵政桃園民生路郵局行使│ │ │57、P229、桃檢99他│
│ │而申辦帳戶,致該郵局承辦人員陷│ │ │ 1377卷P3、9-11) │
│ │於錯誤,准予開立上開帳戶,並交│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 │付鄭長裕局號- 帳號0000000-0000│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845號及江秀鑾局號-帳號0000000-│ │ │4478卷P203-205、P2│
│ │0000000 號之存摺各1 本及提款卡│ │ │41-249、P303-307)│
│ │各1 枚予宋怡珍,足以生損害於鄭│ │ │證人柯玟瑩於警詢及│
│ │長裕、江秀鑾及中華郵政公司。 │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 │ │ │4478卷P67-68、99偵│
│ │ │ │ │14239 卷P62-63)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
│ │ │ │ │請書及鄭長裕身分證│
│ │ │ │ │影本(99偵4478卷 │
│ │ │ │ │P206)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
│ │ │ │ │請書及江秀鑾身分證│
│ │ │ │ │影本(99偵14239卷 │
│ │ │ │ │P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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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壹│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得江秀鑾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文書,足以│年壹月,左│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以附表編號九所示之方式取得江秀│生損害於公│開偽造之「│之自白(99偵4478卷│
│ │鑾名義之郵局帳戶存簿後,先委請│眾及他人 │江秀鑾」印│P39、P45-51、P227 │
│ │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偽刻「惠祥│ │章、印文各│、板檢99他1213卷P1│
│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黃│ │壹枚、「黃│1、原審卷 P27-28、│
│ │宏仁」之印章各1 枚,連同上開偽│ │宏仁」印章│65-67、69-74)證人│
│ │刻之「江秀鑾」印章,於98年12月│ │壹枚、印文│即告訴人江秀鑾於警│
│ │17日,冒以江秀鑾及惠祥貿易股份│ │貳枚及「惠│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有限公司之名義,填具「勞工保險│ │祥貿易股份│99偵4478卷P56-57、│
│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 │有限公司」│、P229、桃檢99他13│
│ │在其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印章│ │印章、印文│77卷P3、9-11)江秀│
│ │欄內蓋用偽造之「江秀鑾」印章,│ │各壹枚均沒│鑾之郵局存摺客戶歷│
│ │而偽造「江秀鑾」印文1 枚,且填│ │收。 │史交易清單(99偵44│
│ │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並在│ │ │78卷P70-71)勞工保│
│ │其上負責人欄、經辦人欄內分別蓋│ │ │險局99年3月15日保 │
│ │用偽造之「黃宏仁」印章,在其上│ │ │給老字第0000000000│
│ │單位印章欄內蓋用偽造之「惠祥貿│ │ │0號函、99年3月31日│
│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而偽造「│ │ │日保給老字第099100│
│ │黃宏仁」印文合計2 枚、「惠祥貿│ │ │60400號函、99年4月│
│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因而│ │ │27日保承資字第0996│
│ │偽造上開書面資料後,復檢附江秀│ │ │0000000號函(99 偵│
│ │鑾之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及上開│ │ │4478卷P209、P234、│
│ │江秀鑾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以郵寄│ │ │桃檢99他13 77卷P51│
│ │方式向勞工保險局申辦江秀鑾退休│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 │,並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起訴│ │ │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書誤載為退休金),致勞工保險局│ │ │99偵4478卷P210)勞│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9年1 月5 │ │ │工保險退保申報表(│
│ │日核撥新台幣136 萬7,235 元至江│ │ │99偵4478卷P213)江│
│ │秀鑾上開郵局帳戶內,足以生損害│ │ │秀鑾之郵政存簿儲金│
│ │於勞工保險局對於辦理勞工保險老│ │ │封面影本(99偵4478│
│ │年給付之正確性及江秀鑾、黃宏仁│ │ │卷P212)江秀鑾之身│
│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嗣宋怡│ │ │分證、駕照影本(99│
│ │珍旋提領一空並花用殆盡。 │ │ │偵4478卷P213)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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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宋怡珍以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方式取│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得俞建國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詐術使│ │之自白(99偵4478卷│
│ │影本後,於98年11月12日,冒用俞│人將本人之│ │P5-7、P19-20、原審│
│ │建國名義,以電話向中國信託商業│物交付 │ │卷P27-28、65-67、 │
│ │銀行客服人員佯稱俞建國之卡號45│ │ │69-74) │
│ │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已毀損而│ │ │證人即告訴人俞建國│
│ │不
堪使用,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辦人員陷於錯誤,換發並寄送同上│ │ │(99偵4478卷P58-59│
│ │開卡號之信用卡1 枚予宋怡珍。 │ │ │、板檢99他1213卷P5│
│ │ │ │ │) │
│ │ │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 │ │ │證述(99偵14239卷 │
│ │ │ │ │P122) │
│ │ │ │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 │銀行信用卡1枚(99 │
│ │ │ │ │偵4478卷P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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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宋怡珍以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得俞建國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生損害於他│造之「俞建│之自白(99偵4478卷│
│ │後,於98年11月13日,冒用俞建國│人 │國」署名貳│P5-7、P19-20、P45-│
│ │名義,於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 │枚均沒收 │51、原審卷P27-28、│
│ │」上之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內(│ │ │65-67、69- 74) │
│ │共有2 處)各偽造「俞建國」之署│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名1 枚(合計2 枚),並填載相關│ │ │證述(99偵4478卷P5│
│ │資料,偽造上開信用卡申請表後,│ │ │3) │
│ │即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表並檢附│ │ │證人即告訴人俞建國│
│ │俞建國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年│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99偵4478卷P58-59│
│ │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某超商內,│ │ │ 、板檢99他1213卷 │
│ │以傳真方式,向荷蘭銀行(嗣為澳│ │ │P5 ) │
│ │盛銀行購併成為澳盛銀行)申請辦│ │ │俞建國之身分證、駕│
│ │理信用卡,致荷蘭銀行承辦人員陷│ │ │照影本(99偵14239 │
│ │於錯誤,核發並交付卡號00000000│ │ │卷P163) │
│ │00000000號之信用卡1 枚予宋怡珍│ │ │俞建國之97年度綜合│
│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 │。 │ │ │清單影本(99偵1423│
│ │ │ │ │ 9卷P164) │
│ │ │ │ │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 │表(99偵14239卷P17│
│ │ │ │ │0-173)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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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宋怡珍於98年11月16日至22日間,│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冒以林金蘭名義,陸續以電話向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申請換發具Q-│生損害於他│造之「林金│之自白(99偵4478卷│
│ │PAY 功能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人 │蘭」印章、│P5-7、P19-20、P246│
│ │號信用卡,並詢問信用卡寄發時間│ │印文各壹枚│、原審卷P27-28、65│
│ │及掛號執據編號,致中國信託銀行│ │均沒收 │ -67、69-74)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98年11月│ │ │證人林金蘭於偵查中│
│ │26日核發新卡,並將該信用卡寄至│ │ │之證述(99偵4478卷│
│ │林金蘭位於臺北縣中和市○○○○ │ │P244) │
│ │0000000樓住處,惟因無人│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收受而暫寄於臺北縣中和郵局招領│ │ │證述(99偵4478 卷 │
│ │,嗣宋怡珍於98年11月27日,至臺│ │ │P103 ) │
│ │北縣中和郵局,冒以林金蘭之名義│ │ │聲明書影本(99偵44│
│ │填寫「中和郵局郵務股差異化服務│ │ │78 卷P105) │
│ │卡」,並持其前於不詳時、地委請│ │ │被告盜領信用卡信件│
│ │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所偽刻之「│ │ │之監視器翻拍照片5 │
│ │林金蘭」印章1 枚,蓋用於「掛號│ │ │張(99偵4478卷P119│
│ │郵件簽收(收據)清單」上之收件│ │ │) │
│ │人簽章欄內,而偽造「林金蘭」之│ │ │中和郵局郵務股差異│
│ │印文1 枚,用以偽造表示林金蘭本│ │ │化服務卡影本(99偵│
│ │人業已簽收該信用卡之意的收據後│ │ │4478卷P120) │
│ │,持向不知情之郵局某成年承辦人│ │ │掛號郵件簽收(收據│
│ │員行使,致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 │)清單影本(99偵44│
│ │因而交付宋怡珍上開林金蘭名義之│ │ │78卷P121) │
│ │信用卡1 枚,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 │ │ │
│ │政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及林金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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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宋怡珍於98年11月13日晚上11時8 │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持其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得俞建國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 │操作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05 │法由自動付│ │P5-7、P19-20、原審│
│ │號1 樓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款設備取得│ │卷P27-28、65-67、 │
│ │員機,以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得現│他人之物 │ │69-74) │
│ │金1 萬6 千元。 │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 │ │ │證述(99偵14239卷 │
│ │ │ │ │P122) │
│ │ │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 │銀行信用卡1枚(99 │
│ │ │ │ │偵4478卷P13、14)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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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十一所示方式詐│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得俞建國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後│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旋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C.K.Yu」之署名1 枚,並於98年│人 │Yu」署名貳│P5-7、P19-20、原審│
│ │11月18日晚上9 時23分許,在臺北│ │枚均沒收 │卷P27-28、65-67、 │
│ │縣土城市○○路○○○ 號1 樓之杏一│ │ │69-74) │
│ │B146艾媚土城裕民店,持上開信用│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證述(99偵14239 卷│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 │ │P122) │
│ │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刷卡4,162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 │ │偵4478卷P13 、14)│
│ │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於中國信託銀行、俞建國。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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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宋怡珍於98年11月19日晚上8 時23│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78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HANG TEN土城門市部,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3,49│ │ │證述(99偵14239 卷│
│ │0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 │ │P122) │
│ │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託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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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宋怡珍於98年11月20日上午7 時32│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一│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業│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署│ │ │69-74) │
│ │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卡購買商品(刷卡1,266 元), │ │ │P122)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偵4478卷P13 、14)│
│ │俞建國。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9)│
├──┼───────────────┼─────┼─────┼─────────┤
│十八│宋怡珍於98年11月21日晚上8 時38│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692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 │權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及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0)│
├──┼───────────────┼─────┼─────┼─────────┤
│十九│宋怡珍於98年11月23日下午4 時3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246 號之魚中魚水族館,持如附表│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 │ │69-74) │
│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580 元),│ │ │證述(99偵14239 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P122)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1)│
├──┼───────────────┼─────┼─────┼─────────┤
│二十│宋怡珍於98年11月23日某時許,持│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以電話預借現│,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 │金之方式,詐得現金1 萬8 千元。│法由自動付│ │P5-7、P19-20、原審│
│ │ │款設備取得│ │卷P27-28、65-67、 │
│ │ │他人之物 │ │69-74) │
│ │ │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 │ │ │證述(99偵4478卷P5│
│ │ │ │ │3 ) │
│ │ │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二一│宋怡珍於98年11月26日晚上8 時24│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1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766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卷P202) │
├──┼───────────────┼─────┼─────┼─────────┤
│二二│宋怡珍於98年11月26日晚上10時15│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一│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業│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署│ │ │69-74) │
│ │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卡購買商品(刷卡1,535 元),致│ │ │P122) │
│ │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俞│ │ │偵4478卷P13 、14)│
│ │建國。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3)│
├──┼───────────────┼─────┼─────┼─────────┤
│二三│宋怡珍於98年11月29日下午5 時許│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在臺北縣土城市○○路○○○ 號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樓之頂好Wel1come立德店,持如附│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 │ │69-74) │
│ │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691 元)│ │ │證述(99偵14239 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 │ │P122) │
│ │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4)│
├──┼───────────────┼─────┼─────┼─────────┤
│二四│宋怡珍於98年12月1 日晚上6 時許│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在臺北縣土城市○○路○○○ 號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如附│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 │ │69-74) │
│ │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074 元│ │ │證述(99偵14239 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 │ │P122) │
│ │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5)│
├──┼───────────────┼─────┼─────┼─────────┤
│二五│宋怡珍於98年12月4 日上午6 時54│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至57分許,持如附表編號十三所│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示詐得之林金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 │行信用卡,操作設於臺北縣土城市│法由自動付│ │P5-7、P19-20、P246│
│ │裕民路55巷2 號及57號之中國信託│款設備取得│ │、原審卷P27-28、65│
│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機台號碼04│他人之物 │ │-67、69-74) │
│ │955527),以預借現金之方式,接│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續詐得現金3 萬元、3 萬元、2 萬│ │ │證述(99偵4478 卷 │
│ │2 千元。 │ │ │P103 ) │
│ │ │ │ │證人林金蘭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99偵4478卷│
│ │ │ │ │P244)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08) │
├──┼───────────────┼─────┼─────┼─────────┤
│二六│宋怡珍於98年12月8 日下午3 時19│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至22分許,持如附表編號十三所│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示詐得之林金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 │行信用卡,操作設於桃園縣龜山鄉│法由自動付│ │P5-7、P19-20、P246│
│ │文化二路187 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款設備取得│ │、原審卷P27-28、65│
│ │行自動櫃員機(機台號碼00000000│他人之物 │ │-67、69-74) │
│ │),以預借現金之方式,接續詐得│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現金新台幣3 萬元、3 萬元、6 千│ │ │證述(99偵4478卷 │
│ │元。 │ │ │P103 ) │
│ │ │ │ │證人林金蘭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99偵4478卷│
│ │ │ │ │P244)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08) │
├──┼───────────────┼─────┼─────┼─────────┤
│二七│宋怡珍於98年12月10日中午12時8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386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6)│
├──┼───────────────┼─────┼─────┼─────────┤
│二八│宋怡珍於98年12月11日下午5 時2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1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711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7)│
├──┼───────────────┼─────┼─────┼─────────┤
│二九│宋怡珍於98年12月13日中午12時1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高雄縣○○鄉○○街272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之博適倫藥局,持如附表編號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 │ │69-74) │
│ │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購買商品(刷卡1,200 元),致該│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 │ │P122) │
│ │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俞建│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8)│
├──┼───────────────┼─────┼─────┼─────────┤
│三十│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十二所示方式詐│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得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後,即│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C.│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K.Yu」之簽名1 枚,並於98年12月│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15日晚上7 時15分許,在臺北縣土│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城市○○路○段○○○ 號1 樓之鑫將│ │ │69-74) │
│ │運動用品廣場,持上開信用卡,並│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偽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 │ │證述(99偵4478卷P5│
│ │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 │ │3 ) │
│ │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 │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960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 │ │(99偵14239 卷P174│
│ │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 │ │、175) │
│ │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銀行、俞建國。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76)│
├──┼───────────────┼─────┼─────┼─────────┤
│三一│宋怡珍於98年12月16日晚上6 時3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626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9)│
├──┼───────────────┼─────┼─────┼─────────┤
│三二│宋怡珍於98年12月16日晚上7 時5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339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米蘭眼鏡行,持如附表編│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署名│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1枚 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 │ │69-74) │
│ │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商品(刷卡3,000 元),致該店員│ │ │證述(99偵4478卷 │
│ │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P53 ) │
│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77)│
├──┼───────────────┼─────┼─────┼─────────┤
│三三│宋怡珍於98年12月17日晚上10時4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69-74)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P5│
│ │品(刷卡1,560 元),致該店員誤│ │ │3 ) │
│ │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 │ │(99偵14239 卷P174│
│ │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78)│
├──┼───────────────┼─────┼─────┼─────────┤
│三四│宋怡珍於98年12月17日晚上11時47│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持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 │卡,操作設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法由自動付│ │P5-7、P19-20、原審│
│ │70、72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款設備取得│ │卷P27-28、65-67、 │
│ │櫃員機,以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得│他人之物 │ │69-74) │
│ │現金1,000 元。 │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 │ │ │P122 ) │
│ │ │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三五│宋怡珍於98年12月18日上午8 時14│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69-74) │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2,85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P53 )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99偵14239 卷P174│
│ │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79)│
├──┼───────────────┼─────┼─────┼─────────┤
│三六│宋怡珍於98年12月19日下午4 時44│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高雄縣○○鄉○○○路43│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3 號之亞柏八卦寮加油站,持如附│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 │ │69-74) │
│ │以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32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P53 )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99偵14239 卷P174│
│ │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0)│
├──┼───────────────┼─────┼─────┼─────────┤
│三七│宋怡珍於98年12月19日下午5 時5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司永新分公司,持如附表編號十二│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 │ │69-74) │
│ │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824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 │ │證述(99偵4478卷 │
│ │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 │ │P53 ) │
│ │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荷蘭銀行、俞建國。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1)│
├──┼───────────────┼─────┼─────┼─────────┤
│三八│宋怡珍於98年12月20日下午4 時59│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26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臺灣大哥大臺北土城店,│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 │ │69-74) │
│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3,88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 │ │P53 ) │
│ │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 │ │(99偵14239 卷P174│
│ │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2)│
├──┼───────────────┼─────┼─────┼─────────┤
│三九│宋怡珍於98年12月20日下午5 時36│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69-74) │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680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P53 )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99偵14239 卷P174│
│ │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3)│
├──┼───────────────┼─────┼─────┼─────────┤
│四十│宋怡珍於98年12月21日晚上9 時13│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69-74)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 │品(刷卡1,500 元),致該店員誤│ │ │P53 ) │
│ │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 │ │(99偵14239 卷P174│
│ │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4)│
├──┼───────────────┼─────┼─────┼─────────┤
│四一│宋怡珍於98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9│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69-74) │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968 元),致│ │ │證述(99偵4478卷 │
│ │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 │ │P53 ) │
│ │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99偵14239 卷P174│
│ │。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5)│
├──┼───────────────┼─────┼─────┼─────────┤
│四二│宋怡珍於98年12月25日晚上6 時42│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172 號之1 之宏星化妝品香水百貨│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 │ │69-74) │
│ │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2,960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 │ │P53 ) │
│ │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 │ │(99偵14239 卷P174│
│ │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6)│
├──┼───────────────┼─────┼─────┼─────────┤
│四三│宋怡珍於98年12月25日晚上10時2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桃園縣○○鄉○○路99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東佑│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偽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 │ │69-74) │
│ │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站不知│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 │ │證述(99偵4478卷 │
│ │卡1,232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 │ │P53 ) │
│ │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 │ │(99偵14239 卷P174│
│ │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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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宋怡珍於98年12月26日下午4 時1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司永新分公司,持如附表編號十二│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 │ │69-74) │
│ │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1,119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 │ │證述(99偵4478卷 │
│ │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 │ │P53 ) │
│ │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8)│
├──┼───────────────┼─────┼─────┼─────────┤
│四五│宋怡珍於98年12月28日晚上10時2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69-74)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 │品(刷卡1,200 元),致該店員誤│ │ │P53 ) │
│ │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 │ │(99偵14239 卷P174│
│ │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9)│
├──┼───────────────┼─────┼─────┼─────────┤
│四六│宋怡珍於98年12月30日下午5 時32│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1 、3 號之屈臣氏- 金城分公司,│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 │ │69-74) │
│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90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 │ │P53 ) │
│ │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 │ │(99偵14239 卷P174│
│ │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0)│
├──┼───────────────┼─────┼─────┼─────────┤
│四七│宋怡珍於98年12月31日下午1 時5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69-74) │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479 元),致│ │ │證述(99偵4478卷 │
│ │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 │ │P53 ) │
│ │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99偵14239 卷P174│
│ │。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1)│
├──┼───────────────┼─────┼─────┼─────────┤
│四八│宋怡珍於98年12月31日晚上10時36│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69-74)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 │品(刷卡975 元),致該店員誤以│ │ │P53 ) │
│ │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 │ │(99偵14239 卷P174│
│ │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2)│
├──┼───────────────┼─────┼─────┼─────────┤
│四九│宋怡珍於99年1 月2 日(
起訴書附│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表誤載為99年10月2 日)上午9 時│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3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43│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3 號之亞柏八卦寮加油站,持如附│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 │ │69-74) │
│ │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以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述(99偵4478卷 │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322 元),│ │ │P53 )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99偵14239 卷P174│
│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175) │
│ │國。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3)│
├──┼───────────────┼─────┼─────┼─────────┤
│五十│宋怡珍於99年1 月2 日(起訴書附│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表誤載為99年10月2 日)上午9 時│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48分許,在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公司永新分公司,持如附表編號十│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用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 │ │69-74) │
│ │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證述(99偵4478卷 │
│ │(刷卡1,262 元),致該店員誤以│ │ │P53 ) │
│ │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 │ │(99偵14239 卷P174│
│ │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4)│
├──┼───────────────┼─────┼─────┼─────────┤
│五一│宋怡珍於99年1 月5 日(起訴書誤│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載為99年10月5 日)上午7 時30分│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7 │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 │ │69-74) │
│ │,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站│ │ │證述(99偵4478卷 │
│ │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P53 ) │
│ │(刷卡1,000 元),致該店員誤以│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 │ │(99偵14239 卷P174│
│ │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 │ │、175) │
│ │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