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三號
上 訴 人 盧哲富
王景源
上列
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
二四四四號,
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
字第五四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
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
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
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
人盧哲富、王景源共同運輸
第四級毒品各罪刑之判決,駁回
彼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
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等坦承自大陸地區運輸、
私運第四級毒品麻黃進口之
自白,與
證人陳和生之
證言、
卷附台北關稅局
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
搜索筆錄、進口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X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麻黃
照片、喜樂遞便利通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托運貨物明細、越騰
聯運有限公司收據、台灣盛鼎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簽收領
據、受貨人資料、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行動電話通訊內容
畫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鑑定書、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
扣案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物等
證據資
料相符,合於事實;
彼等與綽號「阿兄A」之成年男子間,
有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皆為共同
正犯;均已依據卷內資料
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三、刑之量定及是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與
宣告緩刑,係
事實
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已敘明第一審判決
以上訴人等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
狀,分別而為量刑,認屬妥適,予以維持,並說明未予酌減
、緩刑之理由。既未逾越
法定刑度,復無違公平正義情形,
而未酌減刑度及未予王景源緩刑,均屬裁量權之行使,不得
指為違法。
四、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對原審量刑及
其他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任意指摘,
難謂已符
合
首揭法定上訴要件。上訴人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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