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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8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三號 上 訴 人 盧哲富       王景源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 二四四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 字第五四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 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 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 人盧哲富、王景源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各罪刑之判決,駁回 彼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 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等坦承自大陸地區運輸、 私運第四級毒品麻黃進口之自白,與證人陳和生之證言、 卷附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X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麻黃 照片、喜樂遞便利通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托運貨物明細、越騰 聯運有限公司收據、台灣盛鼎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簽收領 據、受貨人資料、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行動電話通訊內容 畫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書、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物等證據資 料相符,合於事實;彼等與綽號「阿兄A」之成年男子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均已依據卷內資料 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三、刑之量定及是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與宣告緩刑,係事實 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已敘明第一審判決 以上訴人等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 狀,分別而為量刑,認屬妥適,予以維持,並說明未予酌減 、緩刑之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無違公平正義情形, 而未酌減刑度及未予王景源緩刑,均屬裁量權之行使,不得 指為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對原審量刑及 其他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 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上訴人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六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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