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
上 訴 人 施吉虎
上列
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侵上訴
字第一八○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
偵字第二六三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已逾上述
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
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三年四月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
,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
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郭 毓 洲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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