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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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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9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 上 訴 人 施吉虎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侵上訴 字第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 偵字第二六三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 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三年四月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 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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