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七號
上 訴 人 吳國良
上列
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
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侵上訴字第
一○六二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字第一三七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
所載對心智缺陷之
人犯
強制猥褻之
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
科刑判決,改
判仍論以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猥褻罪(
累犯),依累犯規
定
加重其刑後,處
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固非無見。
二、惟查:㈠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為目的,是
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
證據以資審認。亦即
須有
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不至僅以
告訴人
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
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
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
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
憑信性。
是告訴人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攀誣他人
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
等情,
僅足作為判斷告訴人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
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原判
決認定上訴人自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之
背後強行抱住甲男,以身體前側貼住甲男後背,雙手往前撫
摸甲男的生殖器,經甲男直斥「走開啦」「走開啦」等語,
上訴人仍不罷手,繼續強行撫摸甲男生殖器四、五下,經甲
男以手撥開上訴人之手,上訴人始罷手等事實,係以甲男於
原審法院審理中經以肢體模擬證述案發時現場之狀況,甲男
之動作自然流暢,邊做邊說明當時之狀況,可信度當然更高
,搭配其先前之陳述,及B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
B男)供述,並現場照片所示空間狀況,及上訴人供承,認
甲男之證述內容的真實性,無從合理懷疑等情(原判決第十
一頁)。然關於上訴人於甲男喊走開後仍不罷手繼續強摸甲
男生殖器之事實,上訴人僅
自承甲男喊不要,其即停止;B
男亦僅供稱聽聞甲男喊「走開啦」「走開啦」等語,均無從
補強甲男前揭之供述,足供認定上訴人於甲男喊走開後,仍
違反甲男之意願繼續強行撫摸甲男生殖器。依上開說明,上
訴人部分之
自白及B男之供述尚不足作為甲男此部分之指述
之補強證據。是上訴人是否確有甲男所陳述之該犯行,自須
調查其他必要之補強證據以資判斷,
乃原審未詳予調查,遽
以上開理由,認甲男之指述業經補強,並採為論處上訴人罪
刑之依據,
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及違
反證據法則等違誤。㈡
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猥褻罪、乘機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
,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
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
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
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
處罰之性騷擾罪,則指
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二條第
一、二款所列之性騷擾
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
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考其犯罪之目的,前者乃以
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俾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
後者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究其
侵害之
法益,前者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即妨害被害人
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後者則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
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
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觀其犯罪之手段,乘機猥褻罪乃
利用被害人原已身陷無性
意思能力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
,違反意願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
法,但前者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
與決定之自由,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被害人裸
照等足以誘起、滿足、發洩性慾之行為亦屬之,而後者則係
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各異
其旨,不容混淆。行為人基於滿足性慾之目的,對被害人所
為之侵害行為,苟於客觀上不足認係為發洩情慾,或尚未至
妨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刑法上雖無處罰猥褻性侵害犯罪未
遂之明文,然其對被害人有關性之平和狀態,不能謂無干擾
,得論以性騷擾罪,固不待言。本件上訴人是否於甲男拒絕
之後,仍繼續違反甲男之意願強行撫摸甲男,致妨害甲男之
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尚待釐清。另甲男於原審審理中
證稱,平常會與上訴人抱來抱去等語(原審卷第一一一頁背
面、第一一二頁),且如甲男所言,上訴人係隔著褲子,撫
摸其生殖器五、六下等情為真,則上訴人是否為短暫之觸摸
?已否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客觀上能否認
上訴人係為發洩情慾
而非戲謔行為?均非無疑,原判決未詳
予釐清論明,遽認上訴人係以強制猥褻之犯意,強行撫摸甲
男之生殖器,尚嫌速斷,難謂無
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上訴
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
發
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清 鈞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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