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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8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八○號 上 訴 人 丁銘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二 0五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 第二一二八六、二一九五八、二一九五九、二二三一一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 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丁銘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 第二級毒品未遂四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三年一 月二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 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楊 力 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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