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志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壬得
上 訴 人 鍾宏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被上 訴 人 林奕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珮琳(原名林瑞瑩)住同上
被上 訴 人 吳靜惠
林易生
林琮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鍾宏亮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一○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等因鍾宏亮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被上訴人林
奕廷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上訴人等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命上訴人等連
帶給付被上訴人等如原判決主文所示。然鍾宏亮刑事訴訟之
上訴,業經本院以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院既
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
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郭 玫 利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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