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附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志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壬得 上 訴 人 鍾宏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被上 訴 人 林奕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珮琳(原名林瑞瑩)住同上 被上 訴 人 吳靜惠       林易生       林琮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鍾宏亮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一○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等因鍾宏亮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被上訴人林 奕廷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上訴人等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命上訴人等連 帶給付被上訴人等如原判決主文所示。然鍾宏亮刑事訴訟之 上訴,業經本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院既 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 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郭 玫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Q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