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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非字第 1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二八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陳文玄       江志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竊盜案件,對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一○二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一○二年度審易字第五○ 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 四七一、三四五三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文玄、江志明部分撤銷。 陳文玄、江志明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 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378條定有明文。又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 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 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最高 法院亦著有76年台上字第7210號判例可供參照。本件原判決雖認 定江志明、陳文玄、何崇明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惟推由陳文玄騎乘機車附載江志明,由江志明帶路至 吳月雲停放自小客車即新竹縣○○鄉○○段00鄰00○ 0號(臨) 住處前,陳文玄則隨手撿拾石頭敲破自小客車副駕駛座玻璃窗, 竊取吳月雲之皮包(內有新台幣16萬元、身分證、郵局金融卡、 健保卡、汽機車駕照、萬泰銀行存摺、印章、黃金戒指 1只等物 ),得手後返回何崇明住處三人均分皮包內之16萬元,金戒指 1 只則由江志明與陳文玄持至新竹市○○路某當鋪典當,所得歸江 志明所有,其於證件則由何崇明棄置等情甚詳。足見在場實施者 僅江志明、陳文玄二人,何崇明顯未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 擔實施犯罪,原判決卻論處三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4款之結夥 竊盜罪刑(何崇明部分因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 院於102年12月24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462號判決撤銷,改論處 以共同竊盜罪刑確定在案),揆諸上揭判例意旨,其適用法則不 無違誤,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二、案經確定,且不利於 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 正。」等語。 本院按: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認定:何崇明與被告 江志明、陳文玄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八日凌晨,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陳文玄騎乘機車載江志明,由 江志明帶路至吳月雲新竹縣○○鄉○○段○○鄰○○○○○號住 處前,陳文玄撿拾石頭敲破吳月雲自小客車副駕駛座玻璃窗(毀 損部分未經告訴),竊取吳月雲之皮包(內有新台幣十六萬元、 身分證、郵局金融卡、健保卡、汽機車駕照、萬泰銀行存摺、印 章、黃金戒指一只等物),得手後返回何崇明住處,三人均分皮 包內之十六萬元,金戒指一只則由江志明與陳文玄持至當鋪典當 ,所得歸江志明所有,其餘證件則由何崇明棄置。嗣陳文玄因另 犯竊盜案件為警查獲後借提詢問時自首本件竊盜等情。因而論處 陳文玄、江志明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夥竊盜罪,陳 文玄部分並依刑法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惟查: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 罪,應以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犯罪之人為限,不包 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有本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七二一○號判例 可參。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江志明、陳文玄雖與何崇明共同犯 竊盜罪,然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犯罪之人,僅有江志明、陳文玄二 人,即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結夥三人以上之 加重要件不符。核被告等二人與何崇明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並依刑法第二十八條,均為共同正犯,原 判決論以結夥竊盜罪,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 ,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關於陳文玄、江志明部分撤銷改判(何崇明部分業經上 訴第二審,改判處普通竊盜罪刑確定)。就陳文玄部分,依刑法 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審酌陳文玄下手撿拾石頭 敲破汽車玻璃窗,情節較重,及其二人犯罪之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 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宋 祺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十八 日 G 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