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6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八號 上 訴 人 黃騰賢 上列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 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二○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認上訴人黃騰賢係一行為觸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罪,而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 其業務侵占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 二、惟查原判決認定:告訴人建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攬萬慶潤 泰台大御花園社區97年度消防缺失改善工程(含98年度消防 申報,下稱「消防缺失改善工程」)及98年度社區發電機修 繕工程(即因颱風引擎進水維修之緊急發電機維修工程,下 稱「發電機修繕工程」),合計總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 19萬7600元(之後雙方議定為15萬元);告訴人曾於民國98 年10月11日開立含「消防缺失改善工程材料費」及「發電機 修繕工程款」在內之10萬元收據,予該社區總幹事即上訴人 據以向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請領上開二工程之 部分款項。該管委會已核撥支付,上訴人卻未轉付,經99 年4月22日、30日先後催告,101年 7月30日提出告訴時, 均未獲支付上開15萬元工程款,經查詢始知上訴人經手之該 筆10萬元工程款申報單上「姜兆南」之簽名係遭偽造,該款 未交接予該社區下一任總幹事,其有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業務侵占犯行。係以告訴人實際負責人姜嘉旺之指述、證人 朱偉豐、李國維、姜兆南、張椿容、周時屏、秦正金之證述 ,告訴狀附之二份工程報價單、告訴人99年 4月22日及30日 函、上開請領部分工程款10萬元之收據、管委會核付該10萬 元之申報單、保固書、該社區存摺明細、98年11月份收支明 細表、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複)查不合規定限期 改善通知單等為其主要論據。然: ㈠依卷附告訴狀前段記載:「消防缺失改善工程,議定工程款 為15萬元……」未獲支付,並提出二份報價單為憑(見他字 卷第1至6頁)。而依上開二份報價單載工程名稱為「消防缺 失改善工程」,細目內容係「500KW 發電機大保養(含湯淺 電瓶更新)3 萬元」及消防器材或設備之提供,總報價金額 為19萬7600元。則該總工程款為19萬7600元,之後議定為15 萬元之工程,係專指「消防缺失改善工程」,並未包括「發 電機修繕工程」。 ㈡上開告訴人製作之10萬元收據係記載:「緊急發電機修繕, 數量 1,單價10萬元、緊急發電機排煙管防水、98年度消防 申報」(見他字卷第7 頁);而上訴人製作呈管委會核付之 「申報單」係記載該10萬元之核款項目為「緊急發電機修繕 工程10萬元、排煙管防水修繕工程0元、消防安全申報0元」 (見他字卷第7 頁)。另卷附請領10萬元工程款所附保固書 記載保固項目為「機油濾清器更新KOMATSU(SA-6D170-A)2 只、發電機機油更換六桶、發電機電瓶更新(湯淺 N200)2 個、墊片更新」等(見他字卷第37頁)。則上開收據、申報 單、保固書所載項目,均與「消防缺失改善工程」報價單所 載細目不同,係專指發電機修繕項目。 ㈢該管委會98年6 月30日會議紀錄決議:「消防設備維修案由 建達消防承作,須通過消防隊複檢後,方能支付貨款」。98 年8 月20日會議紀錄「……緊急發電機因颱風再度進水…… ;……緊急發電機故障,維修討論案:同意建達提案,但須 吸收本年度(98年度)消防申報費用及修補緊急發電機排煙 管破洞……」。98年10月29日會議紀錄「消防設備(緊急發 電機修復)討論案(初估金額需10萬元)須由廠商吸收本年 度(98年度)消防申報費用,及緊急發電機排煙管防水工程 。辦理情形欄載:經中菱機電測試,發電機已可發動,功能 正常。目前須補保固書後方可請款」(見原審卷第74頁至第 77頁)。 ㈣證人周時屏於第一審證稱:「(問:該決議提到緊急發電機 修復工程10萬元是否你剛才提到發包給建達公司的緊急發電 機修繕工程的費用?)我從管委會調出資料顯示,緊急發電 機是因颱風時漏水現象而修,這是我剛才所說緊急發電機的 維修。……發電機的維修案管委會給我的資料是沒有在當年 的消防缺失改善工程的工程款內」、「付款的申報單是緊急 發電機修繕工程,跟我剛才說的緊急發電機維修討論案支出 的10萬元是同一筆」、「(問:……98年度管委會是否曾經 就未完成驗收之工程先行給付全部或部分工程款?)很難。 ……我有跟目前總幹事確認過,是驗收之後才會付款」等語 (見第一審卷第221頁)。 ㈤證人秦正金於第一審證稱:「消防缺失改善工程……與發電 機工程是分開來,這二個是不同的工程……」、「(消防缺 失改善工程)這個合約寫的很清楚,沒有完成不會付款」、 「因為發電機這項應該是單獨作業」、「本來估價是一個工 程,不包含機電,後來機電先檢驗先申請先付款,消防因為 還沒有完成,所以還沒有付款」、「當初廠商用肉眼看,以 為只要3 萬元,之後再仔細檢查,發現維修的費用要到10萬 ,所以後來會追加」等語(見第一審卷第224頁背面、第225 頁)。 ㈥證人姜嘉旺於偵查中稱「因為消防部分還沒有完成,所以我 們只先請領發電機部分的10萬元」(見他字卷第45頁);於 第一審證稱「因為引擎進水維修是另一工程,所以不包括在 剛才提示給管委會報價單的3 萬元(指『消防缺失改善工程 』報價單內發電機大保養項目)裡面」、「消防改善工程已 經完工但複查未通過,總幹事請我先開98年度的消防申報及 發電機修繕的款項,98年度的消防申報與已完工但複查未通 過之97年度消防改善工程不同」(見第一審卷第84頁反面、 第85頁)。 ㈦至其餘證人李偉豐之證言證據,均與上訴人有無本件犯行 之認定無直接關聯。 ㈧綜合上情以觀,「發電機修繕工程」與「消防缺失改善工程 」係獨立分開計價之二工程,前者總價金為10萬元,後者原 報價金額為19萬7600元,之後議定為15萬元;該10萬元收據 所請領者,係專指廠商必須吸收98年度消防申報及緊急發電 機排煙管防水工程在內之「發電機修繕工程」全部工程款, 而不及於尚未完成,依管委會決議不得先行付款之「消防缺 失改善工程」材料款。則原判決認定「消防缺失改善工程」 及「發電機修繕工程」合計總工程款為19萬7600元(之後議 定為15萬元),該10萬元收據係請領「消防缺失改善工程部 分材料費」及「發電機修繕工程款」,進而認定包含「發電 機修繕工程」全部工程款在內之上開二工程合計15萬元工程 款均未獲支付等情,即與所採之上開卷內證據資料不符,而 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 三、原判決引用姜嘉旺之證言及卷附告訴人99年 4月22日催告該 社區付款函,認告訴人有向上訴人催討以上開收據及保固書 所請領之10萬元工程款,惟上訴人以管委會尚未撥款而藉詞 推託,其於98年12月間在該社區佈告欄查覺該社區11月份收 支明細表載有「緊急發電機維修10萬元」之支出等語(見原 判決第2 頁)。然上開催告函主旨係載:「97年度消防缺失 改善最後議價金額確認,請查照」。說明欄則載:該公司… …標貴社區97年度消防缺失改善工程,其原始報價單金額為 19萬6000元,經貴我雙方協調並達成協議,以最後議價金額 為15萬元……。本工程已於98年 8月完工,剩餘款項共計15 萬元整尚未收訖。請匯入本公司指定帳戶等語(見他字卷第 47、48頁)。則上開函係催討原報價為19萬6000元,嗣議定 為15萬元之「消防缺失改善工程款」,而不及於「發電機修 繕工程」之10萬元工程款。倘告訴人主張其迄未獲支付該10 萬元之「發電機修繕工程款」為真,則於98年12月發現該社 區已核撥並支出該「緊急發電機維修10萬元」,且拍照存證 時(見他字卷第38頁),何以未立即憑向上訴人催討,使上 訴人無所推託?另證人張椿容於第一審稱「建達公司沒有正 式向管委會反應表示未領到98年10月份申報單上的10萬元」 (見第一審卷第144頁反面)。至上開99年4月22日第一次催 討函亦僅載明確認「消防缺失改善工程」議價金額為15萬元 及請求支付該款。並未言及上開收據或申報單之「發電機修 繕工程款10萬元未獲支付」。足見告訴人迄99年 4月30日第 二次發函前,並未曾向管委會反應、投訴該社區已核撥之10 萬元工程款尚未收訖,進而催討。則上訴人所辯:當時有通 知告訴人公司派員領取該10萬元等語,尚非全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申報單上之10萬元「發電機修繕工程款」是 否確未據告訴人派人領取,尚有合理可疑。實情究竟如何, 攸關上訴人有無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犯行之認定 。原審未予調查釐清,並為必要之論斷及說明,遽行論處上 訴人罪刑,難謂無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 予調查之違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 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G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