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6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四號 上 訴 人 陳你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 三一○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 偵字第四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 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 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 ,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 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 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 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無庸命其補正 ,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而所謂 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 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 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當之。若僅空泛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 不當或量刑過重、過輕云云,要難謂係具體理由,其據此提起上 訴,顯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 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不相契合,自難 准許。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陳你忠不服第一審論其以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之判決,而於民國一○三年十 月二十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理由狀僅略稱:伊 於一○三年七月間,經警方採其尿液送請檢驗結果已無毒性反應 。且伊於同年八月二十二日主動參加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之毒 品戒治即美沙冬替代療法減害計畫。伊當能以不中斷美沙冬替代 療法,併以心理輔導,以戒除毒癮而健全身心云云(見原審卷第 十頁)。原判決以其上訴意旨僅以其已主動參加國立陽明大學附 設醫院之毒品戒治即美沙冬替代療法減害計畫,而請求從輕量刑 ,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究竟有何採證認 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撤 銷之具體事由,因認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定要件,而從 程序上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詳敘其法律上之依據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其現已知悔悟,並決心戒毒,且已主動參 加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之毒品戒治即美沙冬替代療法減害計畫 ,若伊入監執行徒刑,勢必中斷美沙冬替代療法,爰請求准予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惟第一審判決係處有期徒刑七月, 顯已不合刑法第四十一條所定得以諭知易科罰金之要件(即受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且其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 摘原判決量刑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執陳詞就原審量刑職 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辯,自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 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 回。又本件既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意旨請求准予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三 日 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