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抗 告 人 高德勝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駁回
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三年度聲再字第四七○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
繕本及
證據,提出
於
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聲
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
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院七十一年台抗字第三三七號
判
例參照)。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高德勝因殺人案件,對於原裁定
法院九十七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三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
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而
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謂:
其因第一次聲請再審,故不知須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云云,及
對原確定判決為實體上之爭執,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
難認有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