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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殺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抗 告 人 高德勝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三年度聲再字第四七○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 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聲 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 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院七十一年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判 例參照)。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高德勝因殺人案件,對於原裁定 法院九十七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三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 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 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謂: 其因第一次聲請再審,故不知須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云云,及 對原確定判決為實體上之爭執,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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