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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附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請求損害陪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四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 定代理 人 溫 芳 春 訴 訟代理 人 林 瑞 富律師上 訴 人 世運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顏 旭 志 被 上 訴 人 錦鴻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 漷 裝 被 上 訴 人 顏 永 昌        顏 子 文        顏 張 錫        顏 素 美        顏 德 榮        顏 素 貞        戴 淑 娟        劉 曉 薇        林 信 成        林 慧 青        林 重 光        呂 淑 貞        林 益 生        林 聖 哲        廖 金 順        廖歐月圓        廖 榮 漢        陳 頤 峰        徐 頤 鴻        李  滿        李 欣 欣        鄭 聰 烈        張  銀        熊湯秀枝        張 鏡 熙        張 清 韻        張 靜 韻        張 弘 達        張 本 卿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 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三日第二審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三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 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 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駁 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 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 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判決認為不合法,予 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 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為 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吳 三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九 日 E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