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附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罪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五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權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鴻鵬 被 上訴 人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花再發 被 上訴 人 九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義法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呂鴻鵬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智慧 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四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0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 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威虹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呂鴻鵬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 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呂 永 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一 日 G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