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五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政權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朱秀晴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鴻鵬
被 上訴 人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花再發
被 上訴 人 九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義法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呂鴻鵬違反
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智慧
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四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0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
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威虹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呂鴻鵬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
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呂 永 福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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