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
上 訴 人 張慧貞
上列
上訴人因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
1 月3 日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訴字第2493 號 ,
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2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
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
證據資料,本於
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
定上訴人張慧貞原為泛亞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之
負責人,有其事實欄
所載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
犯行,因而撤銷第一
審對於上訴人
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
有期徒刑3 月,並
諭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千
元折算1 日,
暨宣告相關之
沒收,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
由;對於上訴人所辯何以不足以採信,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
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
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上訴人
上訴意旨略以:㈠、伊並未在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巴黎人壽保險公司)臺灣分公司投資內容異動申
請書
正本「要保人
親簽欄」及「被保險人親簽欄」偽造「張淑卿
(已改名為張清卿)」之署名,而係基於職務與專業善意交辦處
理,且本身並未獲得任何利益,
告訴人張清卿亦無損失。另據伊
所知張清卿並無壽險及投資型之相關證照,卻仍領取高額佣金,
已違反政府法令;本件係張清卿向伊勒索佣金不成所衍生之訴訟
。原判決未詳查事實,遽採信其證詞,認伊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殊屬可議。㈡、請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
會)保險局函查張清卿有無壽險及投資型之相關證照,以及本件
巴黎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內容異動申請書上並無公司及助理之簽章
是否合理、合法云云。
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
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
認事並未違背
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
審上訴理由。㈠、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供述(於第一審審理時坦
承巴黎人壽保險公司臺灣分公司投資內容異動申請書正本「要保
人親簽欄」及「被保險人親簽欄」上之「張淑卿」之署名係其所
書寫等語),及
證人陳仰新、張清卿、林鄭淑月暨余瑞騰之證詞
,以及張清卿之護照內頁影本、入出境資料及臺灣銀行帳戶存摺
內頁影本、巴黎人壽保險公司投保證明書、投資內容異動申請書
影本、及該公司民國102 年7 月3 日巴黎(102 )壽字第06133
號函、102 年12月4 日巴黎(102 )壽字第11134 號函暨所附保
險費自動轉帳及信用卡代繳授權書、105 年3 月3 日巴黎(105
)壽字第03034 號函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行,已詳述其憑據及理由。對於上訴人否認犯行之辯解如何
不足以採信,亦於理由內逐一指駁及論敘甚詳(見原判決第3 頁
倒數第10行至第9 頁倒數第10行),核其論斷,於法尚無違誤。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上開明確之論斷說明於不顧,
猶就其有無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單純事實再為爭執,並指摘原判決論其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為不當云云,要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㈡、原審於
105 年12月6 日審理
期日,經審判長詢問陳仰新(按其為上訴人
之夫,對於第一審判決獨立提起上訴,至於上訴人則經合法
傳喚
無正當理由並未到庭)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陳仰新陳稱:「
無」等語(見原審卷第122 頁),
乃上訴人於
法律審之本院始
聲
請向金管會保險局函查張清卿有無壽險及投資型之相關證照,以
及本件巴黎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內容異動申請書上並無公司及助理
之簽章是否合理、合法。惟此與上訴人是否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並無直接關係,且本院為法律審,除有特別規定外,不為事實
之調查。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始請求調查上述證據,本院自無
從
審酌。至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
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
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
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
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
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劉 興 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